江苏南通,女子突发脑出血住院做手术,前后治疗半个多月,一共产生8万余元的医药费,截止出院时,女子还差3.4万元医疗费没结清。在医护人员多次催缴医疗费后,女子与丈夫企图不结清费用私自离开医院,不成想,第一次逃跑时被医护人员及时追回,两人不甘心,终于在第二次顺利逃跑,医院没办法,只能把两人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赵某突发脑出血并出现意识障碍,丈夫钱某送赵某到南通市区某医院,医院当天实施手术。
约半个月后,赵某达到出院条件,费用合计80176元,已支付46000元,尚欠34176元。钱某到庭后称没钱,不愿承担付款责任,医院则要求夫妻共同支付。
崇川法院此前处理过另一件医疗费纠纷。杨某原籍河南,在江苏海安工作。某天清晨夜班结束后,杨某在宿舍突然胸痛,同事张某把杨某送医。
CT检查后,医生判断杨某患有主动脉血管夹层,病情危急,建议尽快转往南通市区或上海进一步治疗。
杨某妻子林某当时还在河南,短时间内无法赶到。张某陪杨某转院到南通市区医院,又按照林某的请求先垫钱救治,前后垫付24万余元。
一个多月后杨某出院,张某要求返还垫付款,杨某夫妻一直没有支付。案件进入崇川法院后,杨某提出发病与工作有关,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但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是在林某请求下为急救垫资,杨某夫妻应共同返还24万余元。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这件事说明,医疗费用由谁承担,要看费用产生原因、家庭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赵某案中,钱某参与送医,费用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赵某治疗重大疾病产生的必要开支,法院审查的重点自然不只是谁接受了手术。
另一件崇川法院公布的案件,把家庭责任的边界说得更清楚。2022年底,年近六旬的王某被路人发现昏迷后送医,此后接受近两年治疗,欠下约40万元医疗费。2024年10月,王某经抢救无效去世。医院随后起诉王某的儿子小王,希望小王处理这笔费用。
小王提交材料说明,王某在小王刚满月时便离家,二十多年里只有办理离婚手续时短暂出现过一次。
法院没有因为存在父子关系,就直接要求小王用个人财产偿还40万元。法院认定,接受医疗服务的是王某,医疗服务关系存在于医院与王某之间;
王某去世后,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需要清理遗产,但清偿范围以王某留下的遗产为限。这个结果也表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混为一谈,家庭身份不会自动把所有债务转到另一名亲属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也提供了另一层参照。黄某某与张某某1987年登记结婚。
2009年4月,黄某某被诊断患有脊髓空洞症等疾病,长期治疗导致生活压力增加。2014年6月5日,黄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承担医疗、生活及护理方面的扶养费用。法院结合双方收入、疾病和家庭负担,判令张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二审维持原判。
再回到赵某和钱某的案子,医院已经完成急诊、手术和住院治疗,赵某实际接受了医疗服务。崇川法院认定尚欠34176元应当支付,同时结合夫妻相互扶养以及必要医疗支出的性质,判决赵某、钱某共同承担这笔费用。
两次离院并没有消除欠款,责任仍由已经发生的医疗服务、婚姻关系中的扶养责任以及查明的事实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