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这场官司最近把不少人看愣了,一名女子帮开发商卖出120套房,本来要追讨两千多万元提成,一审却败了,最困难的时候她找到一家律所签下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官司打出结果后按实际取得款项的8%支付律师费,可等2600多万元真正拿到手以后,她又觉得200多万元律师费实在太贵了。
(来源:极目新闻)
事情的争议其实并不复杂,堵女士此前因为房地产销售佣金问题与开发商打官司,一审没有达到预期结果,后来更换代理律师并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律所重新参与案件处理后案件发回重审,最终堵女士取得2600多万元款项,而新的律师费纠纷则在2026年8月31日于北京朝阳开庭审理。
按照公开报道披露的合同内容,律所主张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所得款项的8%收取风险代理费,如果按照2600万元简单计算就是208万元左右,而堵女士此前只支付了30万元,因此双方现在争的核心已经不是原来开发商该不该付钱,而是当初白纸黑字约定的8%到底该不该兑现。
我认为这件事最容易误导人的地方,就是看到200多万元这个数字以后立刻觉得律师挣钱太轻松,可风险代理真正的逻辑从来不是律师干多少小时就收多少钱,而是律师把相当一部分报酬押在案件结果上,结果不好时可能拿不到预期费用,结果特别好时收费自然也会跟着增加。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在官司最困难的时候愿意接受风险代理,因为普通代理往往不管最终能不能执行到钱都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费用,而风险代理把律师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进一步绑定,当事人前期压力可能降低,律师则承担更大的收费不确定性,本质上是双方对风险如何分配的一次交易。
现行规定其实允许这种收费方式,但绝不是律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司法部等三部门2021年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风险代理可以按照最终实现债权的一定比例收费,同时按照标的额实行分段最高比例限制,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部分最高不得超过9%。
如果单纯按照2600万元做一个上限测算,前100万元最高18万元,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最高6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最高60万元,剩余1600万元部分最高144万元,合计最高约282万元,而8%对应约208万元,从数字本身看并没有超过现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限制。
所以在我看来,网上一句200万元律师费是不是疯了,并不能代替法律判断,因为收费高不高不能只看绝对数字,更要看案件标的有多大、合同如何约定、律师承担什么风险以及最终取得多少利益,2600万元案件和26万元案件显然不能拿同一套绝对金额标准比较。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律所只要合同上写了8%就一定稳赢,现行规则同样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告知风险代理含义、最高收费限制以及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不得利用专业优势作出明显不合理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
这恰恰也是本案接下来法院真正需要审查的地方,堵女士一方认为8%明显偏高,并提出过去北京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参考,而律所则认为相关旧标准已经废止,本案属于可以市场协商定价的法律服务,双方既然自愿签约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北京过去确实存在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但北京市政府公开的原文件目前已经标注为失效,现行规则对于普通市场化法律服务强调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收费,因此把十年前某个比例直接拿过来当成今天风险代理必须执行的价格,在法律上显然不能简单画等号。
我个人更关注的其实不是最终法院判208万元还是调整到别的数字,而是一个基本的契约逻辑,如果当初案件一审失利、两千多万元能不能追回都没有把握时,当事人觉得用8%换取专业律师承担风险值得,那么后来案件结果远超预期以后,仅仅因为算出来的钱变多就否定原来的交易,这个理由本身并不充分。
换个角度其实特别容易理解,如果这场官司最后只拿回来100万元,按照8%律师只能拿8万元,委托人恐怕不会主动表示律师辛苦这么久8万元太少所以再补100万元,因为风险代理最核心的规则就是双方事先接受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不能只在结果对自己不够划算时重新计算。
这也是我认为风险代理最应该讲清楚的一点,它并不是所谓律师分走当事人200万元,而是当事人在最需要专业支持的时候,用未来可能获得的一部分收益购买了一套带风险的法律服务,如果认为这个价格不能承受,真正应该讨价还价的时间是合同签字以前,而不是钱到账以后。
当然律师行业同样不能把契约自由当成收费无边界,国家之所以设置18%、15%、12%、9%和6%的分段最高限额,就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信息和专业优势把风险代理做成过度收费,因此这场官司最后怎么判,仍然要看合同文本、风险告知、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收费基数等具体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