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恋上温柔体贴的保姆,很快和她结了婚。然而婚后一年多老人就去世了,保姆拿出老人的遗嘱,表示老人把绝大部分的财产都留给了她。
宋大爷早年间为了生活打拼,也算是积攒下了一些财产,还有两处房子。宋大爷的晚年生活可以说还是比较舒适的。
离异的宋大爷孤身一人,随着年龄的增加,觉得生活有点力不从心,因此请了一位保姆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
宋大爷本身比较挑剔,一连换了好几个保姆他都不满意,但是当关某来到他家时,宋大爷却表示十分满意。
关某做事十分细心,也很有耐心,能慢慢听宋大爷的各种要求。关某的脾气也十分好,不管宋大爷如何表达不满,她都是笑嘻嘻的。
于是,宋大爷把关某留了下来,成为了他的长期固定保姆。关某一照料宋大爷就是好几年。在这期间,宋大爷的子女也建议过宋大爷换换保姆,但是宋大爷都表示不愿意。
就这样,关某一直照顾了宋大爷好几年。也许是相处时间长了有了感情,宋大爷突然说要跟关某领证结婚。
宋大爷的子女对这个结果并没有感到十分吃惊,早在劝父亲换保姆时,他们就知道劝阻不了父亲,所以只能默默地接受了。
虽然平时宋大爷和孩子们的来往并不是很多,但是只要有事子女们也都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于关某,子女们也一直是尊敬有加。
谁料到美好的生活没有过多长时间,婚后仅仅一年多时间,宋大爷就离世了。对此,宋大爷的子女们都十分伤心。
他们为父亲办完后事以后,就商量着如何把父亲留下的遗产给分了。就在这时,关某突然走了出来,把手里的一张纸放到了桌子上。
关某声称,这是宋大爷留下来的遗嘱,关某说这是宋大爷亲笔写的遗嘱,要求宋大爷的子女们根据遗嘱来分财产。
大家一看这份遗嘱,不禁感觉十分不可思议,原来按照这份遗嘱的说法,几乎把宋大爷所有的财产都给了保姆关某。
宋大爷有两处房子,按照遗嘱这两处房产都归保姆。宋大爷还有一个官司还没打完。如果打完官司,还是有很大收益的。
按照遗嘱,如果收益超过100万元,那么分10万元给宋大爷的父亲,剩余款项归关某。如果拿到的不是钱而是房子,那么房子也归关某。
这份遗嘱里根本没有提及宋大爷的子女,这让他们十分心凉,同时他们也不太相信,父亲会立这样的遗嘱。
虽然他们尊重父亲和关某的婚姻,但是双方结婚才只有一年多,父亲怎么会立遗嘱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关某呢?
他们同时对这份遗嘱产生了怀疑。尽管关某一再表示遗嘱真的是宋大爷自己立的,但是宋大爷的子女还是不同意,于是关某起诉到了法院。
宋大爷的子女希望能鉴定这份遗嘱是否真实是父亲的笔迹,但是由于样本不够,司法鉴定机构也无法给出确切的鉴定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宋大爷的自书遗书由于缺少样本而无法确定是否是哦宋大爷亲自书写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份遗嘱无法确认为有效遗书。
此外,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的内容范围不够明确,都是模糊的,没有具体的内容,很多都是假设性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财产必须明确、合法、可执行。
宋大爷的遗嘱中关于一个官司的内容部分,目前没有明确的财产,因此也无法进行执行,所以该遗嘱属于没有法律效应的。
本案中的遗嘱中,使用了大量的“如果”“可能”等假设性语言,没有明确写出房产坐落、存款账户等具体标的,导致法院无法确定遗产范围,属于典型的内容不确定,依法认定为无效遗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某主张宋大爷的遗书是真实的,那么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宋大爷的遗书确实是真实有效的。
经过审理,法院判定关某持有的遗嘱为无效的,并驳回了关某执行遗嘱的诉求,宋大爷的遗产将会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利来进行分割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某虽然和宋大爷才结婚一年多,但是作为宋大爷的合法配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关某和宋大爷的子女,以及宋大爷的父亲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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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闪电新闻202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