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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男子挂不上专家号,把刀裹锦旗里混进医院,没堵到老专家,转身捅了隔壁肛肠

贵州贵阳,男子挂不上专家号,把刀裹锦旗里混进医院,没堵到老专家,转身捅了隔壁肛肠科一个腿脚不好的住院医师。家属跳出来说院方安检有漏洞要讨说法,民警直接将他刑拘。

这事发生在9月4号早上九点来钟,贵阳红岩院区。

胡某某揣着一面卷好的锦旗大摇大摆进了门诊楼,保安瞅一眼,送锦旗太正常了,病人感谢送来的,谁会多想。

胡某某进来后压根没去挂号,直奔专家诊区。他的目标是个老专家,结果人家当天没出诊。

胡某某在走廊里来回溜达,手里一直攥着那面锦旗,没人知道里头卷着东西。

转了两圈,他停肛肠科门口了,当班的是个年轻住院医师,腿脚不便,走路都不利索。

胡某某站门口看几眼就进去了,医生刚要开口问,胡某某扯开了锦旗,里头一把刀,他上去就刺。

外头人听见动静围过来,有叫的有躲的,保安冲进来几个人合力才把人摁地上,从他进大门到被制服,前后十来分钟。

胡某某被当场控制,伤者没生命危险,嫌疑人刑事拘留,医生身中多刀,ICU抢救了好几天。

事发后,胡某某家属开始出来说话了。一会说他精神压力大,一会说是受了委屈才走极端,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说出事不能全怪他一个人。

甚至还有声音说院方安保有漏洞,安检严一点人就伤不了。

有人气得飙脏话,按这说法,拿刀冲进来捅人,最后怪被捅的没把门锁好。

说句难听的,胡某某跟受害者压根不认识。没纠纷没恩怨,就是没找到想找的人,找一个无辜的人泄愤,他甚至专挑腿脚不便的下手,因为看着好对付,这不就是欺软怕硬吗?

那么,案发医院到底要不要赔钱?

《民法典》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院方算公共场所没错,有安保义务也没错,但这义务有边界,不是无限加码。

要求医院像机场一样全员过安检机,根本不现实,院内人流量巨大,急诊病人等不起,真搞全员安检,急救通道先瘫了。

最关键的是,《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责任人永远是加害人。不能因为胡某某可能没钱赔,就找院方当冤大头。这个口子一开,以后所有犯罪受害人都能告物业告保安告场地出租方,法律的惩罚功能就废了。

不过,院方虽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却可以申请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发时段为正常门诊接诊时间,被害人身处自己的肛肠科当班诊疗区域内,正预备开展问诊履职,完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核心要件,其遭受的暴力伤害与自身诊疗的履职属性直接关联,属于履职过程中被案犯随机泄愤伤害的情形。

所以,被害者可以在事发30日内申报工伤,若院方未申报,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提交证据材料,主张享受对应工伤医疗、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胡某某构成了什么罪?

《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拿刀奔着人身上连续捅,故意伤害没跑。医生现在没生命危险,但要是伤情鉴定到了重伤标准,起步就是三年。

有人问算不算故意杀人未遂?

司法实践中看动机手段事后态度,胡某某没明确说要弄死对方,检方大概率按故意伤害起诉,但这不影响他必须坐牢这个结论。

家属说他精神有问题。《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胡某某能把刀藏锦旗里混进来,说明他完全清楚自己在干嘛。藏刀是为了不被发现,等专家是有计划等待,捅人是泄愤。每一步都说明他意识清醒。

被害人可以主张赔偿,但赔偿对象是胡某某,不是医院。

对此,大家怎么看?来评论区聊聊。

来源: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