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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水房”为诈骗团伙转账,是诈骗共犯还是帮信罪或掩隐罪?#昆山钟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朱某仲等人为境外诈骗团伙接收、转移资金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抑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部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关于司法实践“两卡”案件中...

开设“水房”为诈骗团伙转账,是诈骗共犯还是帮信罪或掩隐罪?#昆山钟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朱某仲等人为境外诈骗团伙接收、转移资金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抑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部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关于司法实践“两卡”案件中帮信罪、掩隐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据此,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门设立“水房”等长期稳定为诈骗犯罪团伙接收、转移资金的,说明其与诈骗犯罪团伙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仲等人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联系群内的相关信息,能够判断上游犯罪团伙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开设“水房”为其提供专属资金转移通道,长期且深度参与诈骗链条,与犯罪团伙形成了稳定配合关系,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