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女子有中级康复技术职称,还是科室科长,和单位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上写明了她是技术岗位。结果女子刚满50岁,单位就发通知,说所有编外女职工一律按工勤岗50岁退休,要求女子也马上办退休走人。
女子不服气,她干了十几年技术岗的活,到头来却被按工勤岗对待,她直接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应该干到55岁再退休。
杨女士没有只围着年龄争论,而是把问题放到了岗位性质上。公开报道显示,杨女士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技术岗位,杨女士具有中级技术职称,还担任肢体康复科科长,同时兼任康复科组长。
单位如果坚持按照工勤岗位处理,就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合同约定、职称和多年实际履职应该怎样认定。
杨女士工作的单位也不是普通后勤机构。杨女士供职于扬州市宝应县残疾人联合会下属的宝应县小天使幼儿园门诊部。当地公开资料显示,相关机构长期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涉及肢体、视力、孤独症、智力等康复项目。
杨女士从2008年入职后长期从事康复技术工作,因此争议的重点并非一个岗位名称,而是杨女士这些年实际干的究竟是什么工作。
到了2026年7月,杨女士向媒体反映,单位通知在职编外女职工统一按照工勤岗位管理,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杨女士正好到了这个年龄,于是被要求准备退休手续。杨女士认为,十多年的岗位经历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不能因为编外身份突然改变岗位类别。
江苏现行规定恰好涉及这个问题。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女工人50周岁时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或者累计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并且45周岁后仍有相关岗位经历的,原法定退休年龄按照55周岁类别执行。
规定对岗位怎么认定也给出了办法。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和岗位目录判断职工岗位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应当通过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变更等方式确认,并按规定申报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编外身份并不能直接代替实际岗位认定。杨女士的劳动合同、技术职称、科室职务和长期工作内容,也因此成为这场争议的重要依据。
事情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新变化。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原55周岁退休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逐步延迟至55周岁。
因此杨女士提出的55岁,更准确地说是原法定退休年龄类别的基准。由于公开报道没有披露杨女士准确出生月份,杨女士改革后的具体法定退休时间目前无法精确计算。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依法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但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制选择。
类似争议已经进入过法院。2026年公开的一起案件中,海口的江女士劳动合同写的是综合岗,公司在江女士50岁时终止劳动关系。
江女士拿出总经理助理任职文件、日常工作记录和公司制度,证明实际承担管理职责。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这些材料后认定江女士属于管理岗位,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个案件与杨女士并非同一案件,却说明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判断女职工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岗位,不能只看单位临时贴上的名称,还要核对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任职文件和真实工作内容。
杨女士提出异议后,宝应县小天使幼儿园园长陈维刚作出回应。陈维刚表示,单位此前没有完整理解相关政策,存在管理疏忽,准备重新确认杨女士的情况,与杨女士沟通并完善相关手续,处理方向基本按照原55周岁标准执行,同时还将梳理内部人事管理问题。
走到这一步,事情的关键已经很清楚。争议表面上是50岁还是55岁,真正需要查清的是杨女士十多年形成的岗位事实。劳动合同怎么约定,长期承担什么职责,岗位有没有经过合法变更,这些证据才是确定退休年龄类别的重要依据。
杨女士没有接受简单的统一处理,而是拿工作经历和书面材料要求单位重新核实,最终也推动单位重新审视原先的岗位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