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刚出狱,在大街上看到一个精神有问题的女子,直接就带到山上侵犯了她,还录了视频,事情很快败露,男子又被抓了回去。38岁的他,上次因为抢劫等被判了16年,这次又性侵没有防卫能力的妇女,被判六年。
吕某刚出狱两个月,还没有适应外面的生活,但是他心中的小火苗蠢蠢欲动,总觉得被关了16年,没有靠近过女性,这次出来,势必要尽快找一个女友。
可是刚出来,没有钱,没有房,没有车,要在哪里快速找到女友呢?
吕某心中焦急难安!
要是按照这样一步一步走下去,可能十年八年都找不到。
吕某想把这个时间缩短,最好一天之内就能从认识到发生关系。
这个想法把吕某自己都逗笑了,哪有这样的好运。
可是当吕某一抬头的时候,发现街上有一个披头散发的女子,看起来智力有缺陷,身边也没有人陪同。
吕某眼前一亮,这不是想什么就来什么吗?
这类人群好哄好骗。吕某走上前去,以关心的形式询问女子的家人在哪里。
女子眼神显得有点呆滞,吕某环顾四周,没人看管女子,也没有人上前阻止他。
于是,吕某悄悄拉着女子的手,朝着僻静的地方走。
奇怪的是,女子也没反抗,就乖乖地跟着他去了。
这时吕某心里觉得稳了,越发心花怒放。随后就把女子带到了山上。
就在这荒郊野岭,吕某性侵了女子。
吕某觉得在这里比较刺激,比住旅馆更省钱,也更释放。
做完这些后,吕某潇洒地离开了,丢下女子。
可怜女子的家人,回头发现人不见了,四处寻找,才在山上找到了女子。
得知女子遭到性侵,家人立即报警。
民警根据监控,很快就锁定了吕某,这不就是刚刚才放出来两个月的人吗,怎么没有改造好?
于是民警立即上门把吕某抓住。
被抓时吕某还在大鱼大肉吃饭,想要犒劳一下自己。
看到民警那一刻,吕某知道自己跑不掉了,于是一五一十交代了全过程。
最后,吕某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属于重判。
但很多网友觉得,第一次服刑都没有改造好,这第二次怎么只判六年?等到6年出来,会不会再祸害别人?
注意:从重处罚不等于加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普通强奸罪的法定区间是三年到十年。
累犯,是在这个区间之内从重,而不是跳出区间直接跳到十年以上。
只有法条列明的那几项加重情节,才会触发十年以上刑期。
本案没有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轮奸、多次强奸等法定加重情形,所以量刑依然只能在3-10年这个框架内裁量。
量刑是多种情节的对冲。
一方面,累犯、侵害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另一方面,归案后如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属于法定从宽情节。
法官要做的,就是把从重和从宽情节放在一起综合平衡,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很多人的直觉,是把前一次犯罪的刑期叠加到本次案件。
但刑法不是简单的数学累加。前罪已经执行完毕,刑罚已经完成它的评价。
本次审判,只评价本次的犯罪行为,累犯身份只是本次量刑的加重考量因素,不能直接把上一次16年的刑期延续叠加。
法律的量刑,永远以当下行为对应的法条为基础,多重情节互相拉扯。
六年,就是在这个案件的法定幅度内,综合从重、从宽所有情节之后得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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