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失败!四川邛崃,一买家看中一套房子,中介多次带看房,从中撮合,双方当场签了买卖合同,买家交了5万定金。不料,第二天买家反悔,要求解约退款,卖家退了定金,中介一分钱也没拿到。不料12天后,买卖双方悄悄绕开中介私下签了合同,价格比原来少了8000。中介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3年后,才偶然发着原来的买家都住进去了。中介不甘心,用了一招,让买卖双方付出了代价。
2021年4月,余某和廖某夫妻俩想把自家的一套房子卖掉。
但两人可能平时比较忙,就把这事交给了侄女杨某去办。
杨某把房源信息挂到了网上,2022年1月,房产中介带着买家牟某来看房。
牟某一眼相中了这套房子,对价格也挺满意,双方当场就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成交价158万元,买卖双方各付1%的中介费,也就是每人15800元。
杨某替姑姑姑父在合同上签了字,还承诺承担担保责任。
牟某确实看好这套房子了,一点也没犹豫,当天就交了5万元定金,中介也拿到了该得的服务费
不料,第二天风向完全变了。
牟某突然找到中介,说房子自己不想买了,因为这房子的权属证还没办下来,万一交易过程中出点什么问题怎么办?
他越想越担心,就提出要解约退钱,中介考虑后,觉得强扭的瓜不甜,就同意了,把已经收的中介费退了回去。
房主那边也很配合,立马把5万元定金还给了牟某。
表面上看,这事就到此为止了,各回各家,除了中介跑了几次腿打了几通电话之外,谁也没亏什么。
然而仅仅过了12天,余某夫妻俩和牟某又坐到了一起,双方重新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这次的成交价是157.2万元,比第一次只少了8000块。
付款的金额、时间安排几乎和第一份合同一模一样。
签完合同当天,牟某就收了房,说白了,买卖两方从头到尾就想做成这笔买卖。
他们第二天演了那么一出解约退款的戏,就是想找个理由把中介踢出去,省下那笔中介费。
牟某拿“权属证没办下来”说事,听上去是个正当理由,实际上不过是借口罢了。
中介当时也没多想,觉得客户有顾虑要解约也正常,就配合退了钱。
可谁知道人家前脚刚走,后脚他们就自己把合同签了,而且价格就差了8000块,付款方式都按原来的合同办的。
这明摆着就是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然后绕开人家省那点钱。
中间只是换了个方式,把中介甩开了,他们以为都省了一笔中介费。
岂不知这就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最后还是为此付出了代价。
这3年里,中介一直被蒙在鼓里,房子当时还没完成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查不到交易信息,中介也没法从公开渠道发现这件事。
直到2025年,中介公司才偶然得知,这套房子早就成交了,买家还是原来的牟某,人家早就已经住进去了。
中介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买卖双方恶意跳单了,于是把余某、廖某和牟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费。
还要求杨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确实提供了带看、磋商、撮合签约等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两份合同只隔了12天,交易对象、房屋、价格、付款安排高度一致,足以说明第二次交易,就是利用了中介第一次提供的交易机会和磋商成果。
买卖双方明显有规避中介报酬的目的,构成了跳单。
但法院也考虑到,中介虽然促成了第一次签约,可合同很快就解除了,最终签约是当事人自己完成的,服务不算完整。
所以酌情按约定标准的50%计算,判决买卖双方各支付7860元。
余某、廖某和牟某都不服判决,双双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杨某手里有房源挂牌信息、掌握房屋入户密码,和买卖合同资料。
中介有理由相信,她是得到产权人授权的,她代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对余某夫妻发生法律效力。
至于“跳单”的认定,二审法院指出,虽然房源信息在网上公开,但信息公开不等于中介的服务没有价值。
买卖双方的主要接触和磋商,都是通过中介发生的,而且他们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后来的交易是通过其他独立渠道促成的。
一审认定的“跳单”没问题,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跳单得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确实接受了中介的服务。
第二,利用了中介提供的这些信息和机会。
第三,绕开中介,自己直接跟对方把合同签了,这三个条件都满足了,那就是“跳单。
买卖双方第二次签约的对象、房子、价格都和第一次高度一致,说明他们就是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机会。
12天后就私下签合同,摆明了是绕开中介。
一审法院考虑到中介的服务流程没有完全走完。
最终只判了一半的中介费,
既让跳单的付出了代价,也没有让中介拿到超出实际服务价值的好处。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滨州传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