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男子患上精神疾 病,被认定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妻子索要每月1500 元的扶养费,但妻子以双方感情不和,自身经济压力大为由拒绝,最终,法 院查明,男子的父母、祖父母都已经离世,男子婚前个人财产都转到了妻子名下,判妻子每月支付800 元扶养费。
很多人以为,两个人分居了,感情破裂,就两不相欠。但泰州这起案子,狠狠刷新了大家对婚姻义务的认知。
事情发生在江苏泰州海陵区。
男子刘某和女子张某,2018年登记结婚。刚结婚的时候,两个人也曾想着好好过日子。
可婚后因为日常琐事不断争吵,矛盾越积越深。夫妻感情一点点被消耗,两个人过不到一块,最后选择分居生活。
分居之后,两人各过各的,几乎没有来往,婚姻名存实亡,但一直没有去民 政 局办理离 婚手续,法律上,他们依旧是合 法夫妻。
谁也没有想到,变故突然降临在刘某身上。2024年,刘某被确诊患上精神疾 病。经过司法鉴定,他被认定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更让人揪心的是,刘某的父母、祖父母早就已经离世。
原本最亲近的亲人都不在了,他生病之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连基本生活和看病吃药都成难题。
雪上加霜的是,刘某婚前名下的个人存款,有一部分转到了妻子张某账户,还有部分被支取,等到刘某患病需要用钱的时候,自己手里已经没有存款可以支配。
按照法律规定,配偶本是第一顺位监护人。
当法 院征询意见时,张某拒绝担任刘某的监护人。最后,法 院 指 定刘某的叔父,作为他的监护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
叔父看着侄子无依无靠,一边要治病,一边要维持生存,只能出面,多次联系张某,希望她承担起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每月拿出1500 元,用来支付刘某生活费和医药费。
面对这个请求,张某直接拒绝。
她给出的理由很简单:两个人早就分居多年,感情已经不和,而且她自己生活压力很大,拿不出这笔钱。
多次协商无果,刘某的监护人 代为提起 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张某每月支付1500 元扶养费,直到两人婚姻关系终止为止。
法 庭审理的时候,法 院把全部事实梳理清楚。
张某拥有稳定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扣除她本人必 要生活开支之后,是具备承担扶养费用的经济能力。
法 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法律硬性规定的义务。
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需要扶养的时候,另一方有能力,就不能甩手不管。
不能以感情不和、两人分居,就免除这份法定责任。
综合刘某的病情、日常开销,还有张某收入水平,没有完全支持原告1500 元的诉求。
最终判决:张某从判决生效次月开始,每月支付刘某扶养费800 元,一直支付到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有人说,感情都破裂分居了,妻子日子也不容易,还要持续给钱,换谁心里都难以接受。,然感情不在,不如早点离 婚,了结这份责任。
也有人说,法理大于情理。没有离 婚,法律上就是夫妻,男方婚前存款转到女方名下,现在男方重病无亲人,女方有收入,承担一部分扶养费,说得过去。婚姻的责任,不是想躲就能躲。
说到底,很多人对婚姻的理解,大都停留在“好的时候搭伙过日子,感情没了就一拍两散”。
可婚姻不只是爱情的约定,它本身附带法律责任。分居≠离 婚,只要结婚证还在,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就不会凭空消失。
妻子张某的难处,我们可以理解。长期分居,双方早已没有情感联结,独自承担这笔支出,心理上很难接受。
但案件还有一个关键细节:刘某婚前个人存款部分转入张某名下。如今刘某重病,无收入、无直系亲人,生存都面临危机。
法 院判决每月800 元,不是漫天要价,是综合双方经济条件做出平衡判决,兼顾法理和现实。
这案子也给所有人敲了警钟:
如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长期分居,不想继续承担配偶相关法律义务,最稳妥的途径,就是走正规离 婚程序。只要一日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法定扶养义务就会一直存在。
【法律剖析】
很多人分不清抚养费和扶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给孩子的;扶养费,特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费用。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起 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不是只有住在一起才需要扶养。婚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另一方具备经济能力,就必 须履行。
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都不能成为免除扶养义务的合 法理由。
当然这笔扶养费,只持续到婚姻关系终止。一旦双方办理离 婚手续,这份夫妻扶养义务就随之结束。
婚姻,有福可以同享,有难不能单方面逃避。一纸结婚证,承载的不只是风花雪月,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
素材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 院、海报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