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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女大学生去酒吧做兼职,男子看其长得好看就欺骗对方,使用手段跟女生发生了肌肤

吉林,女大学生去酒吧做兼职,男子看其长得好看就欺骗对方,使用手段跟女生发生了肌肤之亲。原来,男子故意跟女生聊天,截取其中的记录制作成虚假信息,对外扩散说女生组局骗喝酒,喝酒后就是相约做不正确的事。女生得知后很生气,但是又很无奈,男子还威胁除非跟他好,不然就发到校内网络。女生很恐惧,只能同意就范。后来案发,男子以侵犯罪被抓捕归案。

(德州晚报,9月18日报道。)

一女大学生利用放假的机会,想要到外面找个兼职做做,赚点生活费,给家里减轻压力。

正好有一家酒吧里要招聘兼职人员,女生就过去应聘了。凭借女生的长相、气质都很出众,一下子就被录用了。

进入酒吧里上班之后,女生比较单纯,没想到就被一个男子李某给骗了。

这个李某不做好事,他知道女生还是个学生,没有什么经验,单纯的很,容易被骗,于是他就想到了一个损招,借此欺负一下女生。

男子先加上了女生的联系方式,成为好友之后,故意引导女生跟自己聊天。

随后李某就开始截取聊天内的关键记录,随意整合,再作剪辑,将聊天记录拼凑成虚假的信息。

这样,一个造假的聊天记录就出来了——女生故意组局喝酒,其实就是为了见面做男女之类的事情。

其实就是一个虚假的瓜条,但是看起来就跟真的一样,李某就把这个瓜条发给了女生。

女生看到之后,认为这个就是假的,没啥意思。

但是李某表示:你认为是假的,你觉得你的同学会认为是假的吗?信不信,我发到你们校内的网络里,要么就是发给你同学?

这就是要挟,女生听了非常害怕。

毕竟她还在念书,哪里经得住这样的威胁?出于恐惧的心态,女生询问:那你究竟想要做什么?

李某就提出,做一些羞羞的事情。

女生很不愿意,回复的信息里,也含有不情愿和抗拒,且多次沟通,都没法摆脱这样的威胁。

最后无奈,女生只能接受了李某的诉求,被他得逞。

在行为中,女生虽然没有反抗,但是内心是抗拒的,整个人也是憋屈的,完全不愿意,这个也体现了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另外,有一些音频里,还有女生的哭声声音,以及对李某的求饶,都能展现出,女生的抗拒和恐惧心态。

结合女生就是个刚成年的孩子,才开始念大学,没有经验,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名誉非常在意,也关注自己的隐私,这才就范。

案发之后,女生决定打电话报个警,这件事也被相关执法者给调查透彻。

结合李某对于女生的精神控制,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是被胁迫,根本并非自愿,李某涉嫌侵犯罪的罪行成立,最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一审之后,李某不服气,提出了上诉,二审之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构成侵犯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性具有自主权,可以决定跟谁、是否发生男女之间的行为。

但是如果暴力胁迫,或者使用其他方式违背妇女的意志,这类行为都是违法的,要面临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胁迫”,对应到男子的威胁、要挟、恐吓,想要损毁女生的名誉,让她内心产生心理恐惧,也不敢反抗,这就是胁迫。

就是因为被男子给持续的恐吓,女生只能就范、且多次。行为时虽然并没有挣扎,但是没有肢体反抗,并不等于就是自愿。

结合案件来综合判断,女生被恐吓了,当时处境很害怕,心理承受压力,整个人孤立无援,不敢反抗,还有哭泣的求饶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女生是被男子给侵犯了。

对于侵犯类型的案件,法定量刑3-10年有期徒刑,案中的男子存在诸多的“从重情节”:

①多次的发生了行为。
②不断的威胁,利用损坏名誉进行精神胁迫。
③不存在从轻情节。

因此,最后给男子的判定是,5年有期徒刑,属于该幅度的合理量刑,也是他罪有应得,法律维护了女生的公平与正义。

身边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第一时间保存全部逇聊天记录,不要删除,后期及时报个警,及时维权。

信源:德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