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女子跟丈夫刚结婚,还没过蜜月期,丈夫对女子就不再温柔,一言不合就是殴打女子,当时就给女子打成了轻微伤。女子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跟丈夫提出离婚,男子表示,转账3万就同意离婚。女子转钱后,丈夫又后悔了,要求女子给他在房子上面加名字,不然就拒绝办理离婚手续。而这套房子,是女子婚前全款购置的房屋,跟他没有一毛钱关系。女子不答应,直接就上诉了。
(北斗融媒,9月21日报道。)
女子李女士表示,结婚不易,离婚也很难。
想当初,李女士刚跟丈夫陈某结婚的时候,新婚燕尔,幸福浓郁。
可结婚之后,李女士才逐渐看清了丈夫的真面目:这个人,有暴力倾向。
只不过,还沉浸在新婚的喜悦中,李女士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一开始的时候,陈某也是很温柔,对李女士很体贴。
直到有一天,两个人因为小矛盾,就开始爆发了大争执,作为丈夫的陈某,丝毫就没有礼让李女士,当时直接就动手了。
这一次被陈某殴打了之后,李女士身体被造成了轻微伤。
在医院里做鉴定的时候,面对自己的伤情,李女士也是被伤透了心,当时决定,无论如何,都要跟他离婚了。
因为李女士,真的寒心了,认为跟陈某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再生活下去的必要了。
回家后,李女士跟陈某提出离婚,当然,陈某一直跟李女士拉扯,提出了不少条件。
最为实际的条件就是,要求李女士给自己3万元,陈某就答应离婚。
说是说好了,李女士也答应了,为了能够尽快脱离这段婚姻关系,李女士立刻就给陈某转去了3万元。
拿到钱之后的陈某,却又改变了心意,心想:这钱这么好得,还可以继续问她再讹一些。
陈某提出要求:在房子上加他的名字,不然不离婚。
李女士感觉太难了,因为这套房子,是她婚前全款购买的,跟陈某没有任何的关系。
可李女士又实在是想要离婚,无奈,在离婚冷静期就加上了陈某的名字。
眼看着加了名字,陈某离家出走了,并且在网上开始大肆辱骂李女士,李女士感觉太遭罪了,立刻就上诉离婚,并且对房屋、3万元转账的问题进行处理。
接到案件之后,相关部门开始审理。
第一、针对房屋的问题。
相关部门指出,涉案房产属于李女士婚前全款购买,且加名字发生在离婚冷静期,这个房屋就属于李女士个人所有,加名无效,无需向陈某支付补偿。
第二、针对3万元转账的问题。
男子索款,是答应离婚,事后又返回,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判定陈某需要将3万元返还给李女士。
第三、判定准许李女士离婚。
最主要的是,陈某存在家暴的过错,属于婚姻的过错方,转款,加名,都发生在离婚的特殊时期,这些均无效。最后判定,准许李女士离婚。
《民法典》第 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原则。
本案件裁判的关键在于,不能利用对方人身受到侵害,基于离婚的困境,将同意离婚作为筹码,以此换取财产。
《民法典》第 150 条规定,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
一方使用胁迫的方式,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撤销。
李女士转账3万元,男方还提出要求在房产上加名字,内心本意就不是想要无偿赠与的,李女士这样做的意图,就是想要换取男方配合自己,去办理好离婚的手续,所以意思表达存在瑕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5 条(新规)规定,《民法典》第 1079、1091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家暴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情形,分割财产的时候优先照顾女方。
在主张离婚案件过程中,一方短暂的将另一方登记到房产上,表面是双方共有。
但是因为另外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存在重大过错,对于房屋也没有出资,后期相关部门在判定的时候,可以判定房屋还归房屋产权原权利人所有,不支持男子分割房产的主张。
又要钱,离婚协议也没有达成,完全就是不讲信用,这类财产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必定依法驳回。
信源:北斗融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