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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侵犯为何要道歉补偿10万?”重庆,女子为公益项目前往某硕导的房间谈合作,期间

“没侵犯为何要道歉补偿10万?”重庆,女子为公益项目前往某硕导的房间谈合作,期间二人发生了关系。后硕导担心名誉问题,就按照女子要求写了道歉信,信中承认在未征得女子同意下发生了关系,同时还拿出了10万元作为补偿,但女子没有收。事发10多天后,女子报警指控被硕导性侵,却因为证据不足,警方未立案。后硕导怀疑女子与她的领导做局,于是起诉女子侵犯名誉,却遭到法院的驳回。法院:并非凭空捏造。

据悉,小雨是一家公益组织的副会长,是一名00后,长期投身大凉山困境儿童帮扶项目。

在一次公益活动现场,小雨认识了李某。当时李某是高校硕导,也是某科技公司总经理,还是拥有多项行业人才荣誉的知名人士。二人因为大凉山地区公益项目有了交集。

2025年6月6日,小雨受到李某的邀约,讨论一个公益项目落地的问题。为此小雨来到了李某入住的酒店房间。

然而在酒店房间内,发生了一件超出小雨预期的事情。小雨自称当时自己的脑子一片空白,在完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完事后,李某向小雨提出可以发展为恋人关系,甚至可以结婚,只是要求小雨不要把这件事对外声张。

之后,李某给小雨手写了道歉信,并分两笔向小雨转账10万元作为补偿,但小雨并没有收下。

6月23日,小雨下定决心,拿着道歉信和转账记录,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指控自己遭到了李某的性侵。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遵循的原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能只采信一方口头的陈述。

道歉信、转账记录,在法律上不能直接等同于犯罪事实。

可警方审查后,认为光有道歉信也无法证实存在犯罪事实,而且经调查二人此前相处的方式已经远超普通朋友关系,故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小雨不服这个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但遭到了驳回。

面对小雨的指控,李某那有着完全不一样的说法。

李某坚决否认自己在违背小雨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了性侵行为,双方明明是自愿交往。

同时李某还表示,整件事是小雨和她的领导策划的,对方曾向自己索要过自己名下餐厅的30%的股份。

至于那封手写道歉信,是在自己评博导的关键时段所写,是迫于学校压力、他人胁迫,照着小雨提供的文稿抄写出来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愿。

之后,李某将小雨告上了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删除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同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既然警方都没有立案,如果小雨一直在网上宣称遭到李某侵犯,那的确是属于无中生有,构成诽谤,同时也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按照规定,李某的确有权要求小雨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调查发现,小雨不仅在网上发视频,还去李某单位发传单,该行为方式不妥,已对其作出严肃批评。

但是结合道歉信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虽然没有性侵的事实,但也无法认定小雨所说全都是凭空捏造,李某自身也有过错。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证据标准不一样。

刑事需要证据确凿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因此,法院认定小雨讲述的内容并非完全虚构,不满足捏造事实诽谤的要件。

最终,小雨的行为被确定不构成名誉侵权,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不过,李某因为此事,部分公开头衔已经下架,涉事学校已查不到他的任职信息。

最后,这个案件向我们展现了刑事、民事两套法律评判尺度的差别。刑事没有认定犯罪,不等于民事上完全没有过错;民事不支持名誉侵权,也不等于直接坐实了强奸罪名。

整件事到现在,其实尚没有完结。如果小雨后续可以找到新的有效证据,依旧可以重新向公安机关提交,以确定李某的犯罪事实。

当然李某如果不服法院判决,也还拥有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的权利。

那对于这起案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