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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名已婚男子在会所消费时认识女技师罗某,由于女技师年轻漂亮,男子随即便

广东中山,一名已婚男子在会所消费时认识女技师罗某,由于女技师年轻漂亮,男子随即便动了心,此后,男子转给对方十多万元,甚至还多次买过金首饰,两人开始了恋爱,然而这一切被男子的妻子得知后,直接将女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这笔钱。

钱是自愿转的,首饰也是主动买的,为什么配偶还能要求返还?王某、金某与罗某之间的争议,不能只看转账时双方是否情愿,还要查清钱款来源、赠送目的,以及实际收取多少。类似纠纷中,付款记录并不能单独决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一起案例,就涉及持续数年的婚外转账。崔某某与高某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累计向叶某某转出73万元。

崔某某发现后,起诉要求返还73万元。叶某某提出,部分钱已经消费,不应再退。高某某没有支持配偶,反而认可叶某某的意见。不过,法院核对往来款项发现,叶某某同期已经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

法院认定,高某某未经配偶同意,以这种方式赠送共同财产,赠与无效,叶某某应返还实际收取的钱款。

已经回转的17万元不能重复追讨,收到后自行花掉的钱,却不能因此免除返还责任。共同财产也不是预先分好的两份,不能认为高某某可以随意赠送其中一半。

这与王某案有关,但不能由此推断,普通恋爱中的转账在分手后也要全部退还。刘某与张某的经历,恰好说明日常支出需要另外判断。

2022年下半年,刘某与张某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搬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

双方5月举办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0月分手。刘某随后把交往期间的31500元转账认定为彩礼,要求张某全部返还。

这些转账中,有五笔金额为520元。但张某并非只收钱,张某也向刘某转过4500元,还购买床上用品、衣物,给刘某充值话费。

对于这些支出,刘某予以认可。双方转账都没有备注用途,法院结合共同生活情况,认定争议款项用于家庭开销,驳回刘某的请求。

刘某案没有因为双方未登记就判退钱,也没有只凭520元这个数字作判断。张某的投入、共同生活时间和资金往来,都影响款项性质。仅列出一方付款总额,容易遗漏另一方已经承担的生活费用。

不过,日常开销与为登记结婚支付的大额款项,也有区别。同在2026年1月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赵某与李某于2020年10月相识恋爱。赵某上门提亲时给付6.6万元礼金,双方于2021年2月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

李某答应,赵某为李某买车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赵某因此支付15万元购车款。到了2021年3月,双方争吵,李某回娘家居住,登记事宜未能谈妥。赵某起诉要求返还礼金和购车款,李某则主张购车款属于赠与。

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给付目的的重要证据。法院确认,15万元虽名为购车款,却与登记结婚的约定有关,具有彩礼性质。

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短暂,以及共同消费、彩礼实际消耗和李某曾中止妊娠等情况,法院判决返还17万余元,而非全部21.6万元。

再看王某案,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向金某返还6万元及黄金饰品,实物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2.6万余元。这个结果并不是简单退一半。

几起案件共同说明,婚外赠与、生活开销、婚约给付不能混为一谈。要判断能否追回,必须把钱为什么给、双方如何往来、实际生活如何发生查清楚,不能只依据分手或付款截图下结论。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