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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跟女子相恋,女方未婚先孕,却跟男子说不愿被婚姻困住,没领证,只是举办婚

广州,男子跟女子相恋,女方未婚先孕,却跟男子说不愿被婚姻困住,没领证,只是举办婚礼,男方给出彩礼钱18.8万元,酒席费10万,各项花销有30万。婚后两个人聚少离多,也就四五次在公寓里同住,这样的感情生活走到了尽头,闹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子还钱,女子反驳:你父亲瘫痪了,你咋还故意隐瞒呢?

据新浪财经,10月4日报道称,男子要不到钱,只能上诉,不得不说,最后的判定,很公正。

一男子黄某,安徽小伙子,在广州黄浦区上班。

有一天,黄某认识了一个女子焦某,女子是河南人,但在广东打工,住在广州白云区,二人见面之后,互相加为好友。

认识之后,两个人也是互相有了好感,每天也都会聊感情生活,之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确定关系后,黄某跟女友焦某谈领证的事情,但是焦某表示,她不肯领证,她不希望自己被一张证件牵涉。

不领证,但是还是要举办婚礼的,焦某也指出,需要男方这边给出各项的彩礼钱。

双方父母也见面了,谈了条件,黄某这边给了18.8万元的彩礼钱,还给了10万元酒席费举办婚礼。

根据黄某这边列出的清单,见面费、改口费、红包、转账、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加起来,合起来要有30多万元。

后来双方就举办婚礼了,结完婚之后,两个人也没有共同生活,偶尔的生活在一起。

焦某仍然住在白云区,黄某住在黄浦区,两个人的住处相隔40公里,俩人婚后没有私家车,也不会来往。

就这样,偶尔的见面,黄某去来到焦某居住的公寓,两个人会在公寓里有夫妻的生活。前后大概发生了5次,没多久后,焦某怀孕了。

在后面,焦某生育小孩,给黄某生育了一个女儿。

直到这个时候,焦某也没有说要领证,独自一个人带着女儿,抚养女儿,按照焦某的说法,她也不需要黄某给生活费,黄某也没有给生活费。(这个后来被黄某推翻,黄某表示,他支付过24000元的生活费)

焦某一直跟黄某的态度就是,她对婚姻不感兴趣,也不喜欢太多的感情投入,如果黄某想要感情价值,她给不了。

焦某还表示,就维持这样的关系挺好,就当做谈个恋爱,后期要是想要撇清关系,她就会把钱还给黄某,不需要参与对方的世界。

话虽这么说,黄某却认为,焦某多次谈钱,他也在不断的掏钱,他还是认为焦某在骗婚,两个人的感情,逐渐走向冰点。

也不领证,还要钱,给了彩礼钱,结婚花费30万,黄某就是感觉这样的关系,他不喜欢,所以他就想要彻底分开。

正如焦某所说,撇清关系,人钱两清。

黄某上诉后,主张焦某还钱,焦某却表示:你隐瞒了父亲瘫痪的事情,她不知情。

而黄某曾经讲过:我又没想过要求你养我的父亲。

黄某还表示,对女儿是否是自己的也有怀疑,所以想要去做亲子鉴定,后来确定就是他的孩子。

上诉之后,相关部门就开始一审了。

审核人员做出如下认定:

第一、对于黄某父亲的事情,父亲有病情,但是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对于父亲的情况,父亲可以独立劳作,父亲也不需要长期护理,黄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

第二、两个人分手,没有长期共同生活,判定焦某返还10万元彩礼钱,退还酒席费4.5万,返还黄金对戒一只。

双方都不服气,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双方虽然没有领证,但是举办婚礼结婚,短暂的共同生活,孕育了小孩,子女的抚养费需要二人共同承担。

因为婚后也消耗了不少开销,最后认定,焦某需要返还部分彩礼、酒席钱,二审维持原判。

有一笔24000元的是孩子的抚养费,黄某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对于本案中,男方隐瞒父亲瘫痪的情况,法律如何评价?

《民法典》1053 条规定,可撤销婚姻,针对夫妻本人自身重大疾病,亲属重病不属于法定应该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不能以此去撤销婚姻。

首先本案,两位男女并没有领证,父母患病,也不等于可以撤销的重大疾病的类型。

另外在本案中,隐瞒家庭中存在重大疾病的客观情况,属于婚约缔结过程中的过错事实。

后期在讨论归还彩礼的时候,这一点确实可以作为减轻女方减轻返还彩礼责任的要素,过错可以用来降低返还的比例。

另外就是,情侣俩、没领证,有生育情况,有婚礼经历,关于退彩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生活时间不长,一方请求返还彩礼,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

如果生活时间短,没有领证,返还彩礼的时候,会综合判定比例,适当扣减,要求女方酌情按照比例返还彩礼钱。(信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