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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入住酒店后因劳累便睡了过去,深夜,一名醉酒男子因酒店前台制卡失误,持

北京,一女子入住酒店后因劳累便睡了过去,深夜,一名醉酒男子因酒店前台制卡失误,持房卡刷卡进入房间。男子躺卧床上取充电器时抱住熟睡的刘某,刘某惊醒后男子立刻离开房间,事后女子报了警。

警方调查确认,该事件系酒店误制作房卡所致。于是女子要求酒店承担责任,酒店口头表示愿意赔偿 1 万元,可是事后又反悔,于是女子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酒店反悔时说的那句话,让刘某愣在了原地。对方的意思很直白:睡觉前你要是把房门反锁了,别人根本进不来。换句话说,错发房卡的是前台,被追问责任的却成了住客自己。

刘某当时没有争辩,只是回去把入住凭证、房费单据、民警的调解记录一张张收好。她心里清楚,这件事如果就这么算了,下一个住进那间房的人还会遇上同样的事。

真正让她有底气的,其实是一桩发生在二十多年前的经典公报案例。1998 年 2 月 15 日凌晨,美籍华人王翰住在上海银河宾馆,有人以送东西、客房服务的名义敲门,王翰开门后遭到入室侵害,最终失去生命。

凶手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追责,但王翰家属又提出主张:宾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房费收费较高,但楼层缺少有效值守,可疑人员上楼未被及时拦阻。

此案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判决银河宾馆赔偿 8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业内称其为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案。

那次判决立下的道理很朴素:住店不是只买一张床,把门锁管好、把卡发对、把陌生人挡住,本身就是服务的一部分,而不是酒店额外的好心。

这个逻辑后来一步步写进了条文,2003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第一次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把它升格为法律;到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这条规则落在第 1198 条,宾馆、车站、商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顺着这条线看,房卡发错是酒店管理环节上的直接失手,住客有没有反锁门,属于另一回事,不能以此免除酒店主要过错责任。

比银河宾馆案更贴近刘某处境的,是 2016 年 4 月 3 日晚上发生在北京和颐酒店的事件。网名 “弯弯” 的女住客在客房楼层走廊被一名陌生男子强行拖拽,走廊监控完整记录全过程。

4 月 5 日视频在网上大量传开,公众开始关注酒店楼层安保管理问题。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4 月 6 日通报抓获涉事男子李某并依法处理,涉事酒店所属集团公开致歉,随后对旗下门店开展安保整改。

那次整改留下的经验被行业广泛参考。涉事酒店集团事后推出一系列内部安保优化,如电梯刷卡限定楼层、房卡绑定房号与退房时效,重复制卡会留存系统记录,以此减少错发房卡风险;

这类措施属于企业管理优化,并非全国酒店统一法定强制标准。依照 1987 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接待住宿必须登记并查验有效身份证件。

多地后续推行人证合一核验,2018 年起陆续试点刷脸入住,住宿登记系统与公安平台直连。司法实践里判断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通常看三点:有没有配套安全制度,制度有没有落地执行,出事后有没有及时救助。一家连房卡发放都管控失控的酒店,在安全管理上就存在明显疏漏。

还有一个被网友反复追问的点:男子喝醉了,是不是就能免除责任。《民法典》第 1190 条写得很清楚,因醉酒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喝到断片从来不是免责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处罚,只是行政处罚需要先认定违法行为。本案中,男子是持酒店误发放的房卡进入房间,缺乏实施猥亵的主观故意,治安违法的证据链条无法成立。

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调解,调解履行后不予处罚,本案中闯入男子单独赔付刘某 500 元,该笔民事赔偿和刘某追究酒店责任的诉求互不影响,也不能相互折抵。

拿着这些证据与法律依据,刘某走进了法庭。她要的并不只是钱,而是对酒店安全管理责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定酒店存在过错,酌情判决酒店向刘某赔偿 6000 元。这份判决,也再次明确了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信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