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要脸了!上海,一男子患上了抑郁症,他不想牵连家人,在医院开具7天假当天,他便来到某小区的27楼,直接跳楼坠亡。他的这种行为给整个小区带来了惊恐,警方在他的背包里查到他的病历显示为抑郁症病史和单位开的病假7天记录确认他是自杀。谁知联系到家属后,家属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男子的死亡与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65万,法院判决出乎预料!网友:家人不知道他有抑郁症吗?为啥不看好?打扰别人的安宁,不找你赔钱就庆幸吧!
2025年6月19日,原本安宁的某居民小区被一场意外彻底打破。
白天还井然有序的楼栋,突发坠楼事故,刺耳的动静惊动了整栋楼的居民。
家家户户纷纷探头查看,得知有人从27楼坠落,瞬间陷入巨大的恐慌之中。
一时间,小区内人心惶惶,邻里之间议论纷纷,每个人都心绪难平。
这件事成了大家心里一道抹不去的芥蒂,不少居民心生畏惧,路过事发楼层都下意识避开,原本温馨宜居的小区,瞬间笼罩在压抑、沉重的氛围里。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察觉异常,火速赶到现场查看情况,看到惨烈一幕后,立刻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
很快,民警与医护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细致的勘查与救治工作。
经医护人员确认,坠楼男子曹某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
民警在跳楼者曹某随身背包中,找到了他的就医病历和就诊记录。
资料清晰显示,曹某长期患有抑郁症病史,事发当天还前往医院就诊,医生特意为他开具了7天的病假条,足以看出他当时精神状态极差,身心饱受病痛折磨。
警方结合现场监控、楼道勘查结果综合判定,顶楼天台的出户大门处于正常上锁状态。
曹某并非从天台坠落,而是独自走到27楼北侧楼梯过道,翻越窗户外侧的空调外机安置架后坠落,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噩耗很快传到曹某家属耳中,昨晚还亲密相伴的爱人,转眼就阴阳相隔,巨大的悲痛瞬间压垮了家属。
夫妻俩一直相伴相守,温馨恩爱,两人说说笑笑,规划着往后的生活,日子平淡又温暖,他怎么就突然没了?
妻子无法接受丈夫骤然离世的事实,整日沉浸在崩溃和绝望中,始终想不通好好的人为何突然遭遇不测。
悲痛之余,家属心中满是不甘,将悲剧的责任归咎于小区物业。
家属认为,楼栋公共区域的窗户没安装限位器、防护锁,存在极大安全漏洞,没能起到防护作用,才让丈夫有翻越坠落的可能。
为此,家属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曹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抑郁症选择自主轻生,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这件事本身具有突发性、不可预判。
家属主张楼道窗户没安装限位器,属于物业过错。但窗户本身属于正常建筑设施,窗户可以开启不等于设施存在安全缺陷。
物业无法24小时监控每一名进入大楼人员的精神状态,也没办法提前预判并阻止成年人下定决心的自伤行为。
同时现场情况显示,顶楼天台大门已经上锁,物业已履行基础管理工作。
曹某主动走到27楼楼梯间,翻越窗户到外机平台坠亡,损害结果是他自身行为直接造成,和物业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简单来说,法律要求物业做的是合理防护,不等于要杜绝所有极端事件。不能因悲剧发生,就无限放大物业的安保责任。
法院判决,家属没证据证明物业存在可归责的过错,最后驳回家属索赔65万的诉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小区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合理的,并非无限兜底所有意外。
对于成年人因自身心理疾病引发的极端突发行为,具有极强的不可预见性,远超物业的正常管理、防控范围。
物业已尽到日常楼栋管理职责,对本次悲剧无任何过错。二审再次驳回家属索赔诉求。
这场判决让人唏嘘,逝者离世令人痛心,家属的悲痛值得共情,但法律权责分明,不能仅凭悲痛就让物业为无法预判的个人极端行为买单。
信源:大皖新闻 202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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