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死就不会死”这话搁在这件事上,真是一点都不夸张。
但我看完整个判决之后最大的感受不是骂人,而是——法院这个判决,太较真了。较真到每一分责任都给你掰扯得明明白白。
事情得从2024年4月4日说起。重庆巫山县,七个高一学生,都是初中同班同学,年龄都不满17岁,其中小诚和小华还是孪生兄弟。小伟在QQ群里一招呼,大家AA制去自助火锅店撮一顿。
说实话,这个年纪的孩子凑在一起吃饭,AA制、自助餐,听起来挺正常一事儿。但问题就出在,店里的酒水和饮料是混在一起摆的,自己随便拿。除了小华,其余六个人每人喝了三瓶以上啤酒。
我看到这个细节的时候就觉得不对劲了。自助餐厅把酒和饮料混着放,这本身就是个隐患。你想想,一帮十六七岁的孩子,本来就没什么自控力,你还不做任何区分和管控,这跟把火柴放在小孩手边有什么区别?
吃完饭后,小辉和小卓先回家了。剩下的几个人骑着摩托车去城郊“醒酒”。注意,这里涉及两辆摩托车,一辆是登记在小龙父亲名下的,一辆是小诚母亲买的,但这辆车没上牌。
小龙载小翌,小诚载小华和小伟。后来小伟他爸打电话催他回家,小伟就酒后无证驾驶小诚家那辆无牌摩托,载着小诚往回走。结果呢?撞上路沿石,小诚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小伟负全责。
我看完这段心里堵得慌。一个16岁的孩子,喝了三瓶啤酒,没有驾照,骑着一辆连牌照都没有的摩托车,后座还坐着自己的同学——这一连串的危险因素叠在一起,出事几乎是必然的。而更让人难受的是,这辆无牌摩托车,是小诚自己家里的。
事后小诚的父母把火锅店、小伟、小龙、小翌、小卓、小辉全部告上法庭,索赔111万多。
法庭上各方的辩解,我看了真是五味杂陈。
火锅店说,我们广播里提示了未成年人不能饮酒,他们走的时候也没有明显醉酒状态,我们不应该担责。说实话,我理解火锅店想撇清责任的心态,但法院不这么看。
法院认为,自助餐厅跟传统餐厅不一样,酒水饮料混同摆放,客人自己随便拿,经营者对拿酒的人的身份就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你没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识,也没有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这就是没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判决火锅店承担10%的责任,赔10.9万。
我觉得这个判决特别有讲究。法院不是简单地说“你卖酒给未成年人所以你全责”,而是承认饮酒并非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客观上增加了事故风险,所以承担一个“按份责任”。
这跟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27号的裁判要点是一致的——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0%这个比例不高不低,既惩罚了经营者的疏忽,又没有让火锅店背一个它背不动的锅。
再说小伟。法院认定他承担40%的责任,赔偿43.4万。理由很清楚——聚餐是他组织的,他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也知道自己喝了酒,还选择酒后骑车载人。40%是本案中最大的一笔责任比例,我认为这个认定完全站得住脚。
但最有意思的,还是对那几个“同行同学”的处理。
小卓和小辉说,我们吃完饭就先走了,后面的事我们根本预见不到,凭什么让我们赔?法院认定他们不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个判断非常精准。先行离开的人,对几个小时后别人酒驾的行为确实没有预见可能性,你硬要让他们赔,那以后谁还敢跟朋友吃个饭?
但小龙、小翌、小华就不一样了。他们跟着去了城郊,知道小伟喝了酒,也知道他要骑车载人回家,却没有进行任何提醒和劝阻。法院各判5%的责任,每人赔5.45万。
我特别想说的是这个“共同从事危险行为”的逻辑。你去城郊“醒酒”了,你就是这个危险链条的一部分,你就有义务提醒和劝阻。这跟普通朋友吃完饭各回各家是两码事。
最后说小诚自己和他父母。法院认定小诚对自身死亡承担25%的责任,他父母作为监护人自行承担10%。
为什么?因为那辆出事的摩托车就是小诚母亲买的,没上牌,属于禁止上路的车辆。而且小诚明知小伟喝了酒、没有驾照,还是选择坐上去。他父母明知道摩托车没上牌,两个孩子也没有驾驶资格,却不加禁止。
说实话,小诚父母的悲痛我能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你自己家的摩托车,没牌,你自己儿子也知道对方喝了酒还坐上去——这种情况下法院让他家自行承担35%的责任,我觉得不冤。
所以最终这个111万的赔偿是这么分的:小伟家40%,火锅店10%,三个同行同学各5%,小诚家自己35%。每一分都算得清清楚楚。
写完这些,我最想说的是:法院在这个案子里做的事情,本质上是在给所有相关方划一条线——火锅店你不能把酒随便给未成年人喝,组织者你不能喝了酒还骑车带人,同行者你不能眼看着朋友酒驾不管,家长你不能把没牌的摩托车给孩子骑,孩子你自己也得对危险有基本的判断。
这条线上的每一环,都是血的教训换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