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一位84岁老太来到门前池塘洗衣服时,因未能跨上上一级台阶致使身体失去平衡跌落水中,不幸溺亡。而后,老太的家属将改造池塘的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36000余元,他们认为池塘的台阶被设计成0.43米的高度,明显超标,是导致老太溺亡的主要原因,公司必须要为此负责。
事情是这样的,84岁的叶老太是当地某村村民,育有三个子女。
叶老太一生勤俭,即便年事已高,仍习惯自己打理日常琐事,常去家门口的池塘刷洗衣物,这也是当地村里多年的生活习惯。
2024年3月,当地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政府将村内池塘整治工程,发包给某公司进行施工。
原本池塘是楼板缓坡入水,经公司改造后,将缓坡改成0.43米高的混凝土悬空台阶。
改造后的台阶又高又陡,老人小孩上下极易踩空,此前已有多位村民在此摔伤、险些落水,村民也多次向当地村委和公司反映,要求整改消除隐患,可一直没有得到回应,安全隐患始终存在。
2024年11月22日中午,叶老太在长子家吃完午饭,被送回家后,便拿着洗衣服的塑料盆去门前池塘洗刷。
返回时,因台阶过高,老太一步没能跨上,身体失衡便跌入水中。
恰巧这一幕被周围九旬的邻居看到,老人无力施救,只能大声呼救。
叶老太二儿子就在附近干活,闻声赶来后,迅速将母亲救起并拨打急救电话,可当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叶老太已无生命体征。
老太的意外离世,无疑让三子女悲痛万分。
他们在为老太料理完丧事后,多次找施公司协商赔偿一事,未果,便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三子女认为,公司施工改造,将原缓坡改为0.43米高悬空台阶,超出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在发生事故并经村民反映后亦未整改,从而造成悲剧发生,公司方应承担无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施工公司则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1. 老人落水系自身原因导致,有叶老太子女自述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为证。
2. 案涉池塘功能为灌溉、蓄水、生态调节,并非洗衣场所,村内已通自来水、部分家庭有洗衣机,洗衣可在家安全完成。
3. 叶老太84岁的高龄,应知水边作业危险而仍然前往,自身存在过错;三子女也未尽到劝阻、照看、赡养责任,老人与公司无关。
4. 叶老太子女起诉公司主体不适格,公司系按政府及主管部门指示、依施工清单施工,并非擅自改造。
5. 公司已在池塘周边设置“水深危险,请勿戏水”警示标识,尽到合理安全管理与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
据此,施工公司无需担责。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叶老太及其子女,还是施工公司均对叶老太的溺亡存在过错。
事发时,叶老太已八旬高龄,仍独自前往池塘危险区域,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
而叶老太的三子女,作为家属,对高龄母亲亦未尽到周全的监护责任,同样存在重大过错。
至于施工公司,经查明,住建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明确规定,公共台阶踏步高度不得大于0.15米。
无疑,案涉0.43米的台阶高度,显然严重超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发生事故后,施工公司拒不整改,对老太的溺亡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叶老太的子女承担70%的责任,而施工公司则承担30%,即需向对方赔偿85996.35元,另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0元。
悲剧发生的背后必然是惨痛的教训!当然,这起案例也所有人看清,民生工程不能只讲面子、美观而不顾安全;高龄老人的照看更不能有半点马虎,小事大意就可能酿成祸患。
试想,如果施工公司按照标准设计台阶或者接到反映后及时整改,亦或是叶老太的子女当时能在现场阻止,还会是这样的结果吗?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配图仅供参考)
贤哥侃事:安徽六安,一位84岁老太来到门
安徽六安,一位84岁老太来到门前池塘洗衣服时,因未能跨上上一级台阶致使身体失去平衡跌落水中,不幸溺亡。而后,老太的家属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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