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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了!”河南郑州,一女子怀孕,被来给她修门锁的男房东发现,男房东质问她

“吃相太难看了!”河南郑州,一女子怀孕,被来给她修门锁的男房东发现,男房东质问她怀孕了为啥不告诉他,女子懵圈:我怀孕又不用你随份子钱,凭啥告诉你?男房东:我没不让你生孩子的权利,但我忌讳租客在我房子生孩子坐月子,不吉利,请你搬走。女子搬走后,男房东却不退剩下的房租和押金,还说3年合同没到期,女子租房前没告知怀孕,属于违约,房子有1个月空置期,用房租和押金抵了。女子怒了:我第一次租房,不知道你有这个忌讳,我没说怀孕,可你也没问呀?凭啥不退?

2026年3月,郑州。丁女士站在出租屋门口,看着房东修完门锁转身离开的背影,还没来得及松口气,就听到对方猛地回头,盯着她隆起的肚子,劈头盖脸一句:"怀孕了怎么不早说?"

她愣住了。怀孕又不用你随份子钱,凭什么要提前报备?

但房东接下来的话,让她彻底明白这不是客套的关心。"我没权力不让你生孩子,但我有忌讳——外人在我房子里生孩子、坐月子,会晦气。你赶紧搬走。"

这是丁女士初次在外租房居住,相关的约定和规矩她了解甚少,这样的条款她还是头一次听说。她向来好说话,也不想因为小事起矛盾,考虑到房东心里介意,便打算顺着对方的意思,不去计较这些。忍着怀孕带来的各种不适,她和丈夫匆忙另找住处搬离,原以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能安稳下来。

结果等她搬走后去退租,房东直接翻脸:剩余房租不退,2000元押金也不退。

理由听起来冠冕堂皇——合同签了三年,你才住几个月就走,算违约。对方还声称,租房时她并没有告知怀孕一事,按照约定这已经属于违约行为。房东说房子得空一个月,由此造成的损失,直接扣除她的押金和已付房租作为赔偿。

丁女士又气又怒,当场质问对方:签约时你既没问我是否怀孕,也没在合同里注明禁止怀孕,现在凭什么反过来倒打一耙?

这笔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算,都没有理由让她来承担。

先说"忌讳"这件事。房东嘴上说得客气,"我没权力不让你生孩子",但紧接着就是一句"我忌讳",直接把人赶走。这套说辞表面上看似合理通顺,实则是把个人喜好放在法律之上,完全违背了法治原则。

租房是商业合同,不是私人关系。你可以忌讳红色、忌讳数字4,但这些都得写进合同里,双方白纸黑字签字画押才算数。事后才把这些拿出来当作理由,本质上就是单方面随意更改合同约定,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577条说得很清楚: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得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房东用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忌讳"逼人搬家,这本身就是违约。

再说"告知义务"。房东咬定丁女士租房时没说怀孕,算隐瞒信息。但问题是,法律从来没规定租客必须向房东汇报生育计划。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房东真的在意这件事,那他应该在签合同时主动问清楚,或者在合同里明确写上"禁止在租期内怀孕生子"这样的条款。他既没问,也没写,事后却拿这个当把柄,完全站不住脚。

最狠的是"空置期损失"这一招。他直接假定房屋要空关一月,不由丁女士辩解,就打算用押金和房租来抵所谓损失。但空置是谁造成的?

是房东自己下的逐客令。她原本签了三年租期,一心想着长期住下去,结果房东毫无征兆地反悔,逼着她尽快搬走。这种情形下,房屋空置产生的损失理应由房东自行承担,根本不该转嫁给无辜的租客。

更何况,丁女士配合搬走,已经是最大限度的退让。其实她完全可以拒绝搬家,合同还在有效期内,房东根本没有合法理由赶她走。但她选择了息事宁人,结果换来的不是和平收场,而是更狠的一刀。

这就是弱势群体在租房市场里的困境。孕妇本来就处于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弱的双重劣势,很多人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是"算了,不想惹麻烦"。但妥协不会换来尊重,只会让侵权者得寸进尺。

网上不少人怒斥房东 “吃相太难看”,舆论几乎一边倒,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房子是房东的,他有权决定让谁居住。这话听起来没错,但问题是,私人产权的边界在哪里?个人偏好能不能成为违约的正当理由?

法律给出的答案很明确:不能。

律师的建议也很直接:丁女士不仅能要回剩余房租和押金,还能要求房东赔偿搬家费、误工费等损失。如果真打官司,房东输定了。

这起纠纷的意义,不只是丁女士一个人的遭遇,而是无数孕妇租房困境的缩影。它提醒所有人,租房合同里该写清楚的条款一定要写清楚,遇到无理取闹的房东,别忍,直接拿起法律武器反击。

毕竟,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忌讳"。

信息来源:央广网 2026-05-16 16:33 房东禁止租客坐月子还扣押金?“民俗禁忌” 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