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员工水杯被同事三次“加料”,
愤而辞职索赔1.7万,
结果法院判她败诉。这判决合法,却像一记响亮的耳光,狠狠抽在了打工人的脸上。
法院说公司及时报警、开除了肇事者,尽到了义务。可那个劝受害者“给施暴者留点面子”的部门领导,难道不是公司管理的一环吗?
当职场恶行发生时,最让人绝望的往往不是变态同事,而是管理层那种息事宁人的冷漠。法律只认冰冷的证据链,却看不见受害者被摧毁的心理防线。
如果“及时开除”就能免责,那企业的安全感岂不是形同虚设?难道非要等员工被逼到崩溃,公司才算失职?面对这种职场隐形伤害,你觉得法律的保护底线,是不是该再往前挪一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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