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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75 岁老人娶了个比自己小 25 岁的妻子,并将深圳的一套房产赠与了妻

广东深圳,75 岁老人娶了个比自己小 25 岁的妻子,并将深圳的一套房产赠与了妻子。可自从房子送出去后,老人称妻子不仅不照顾生病的老大爷,还动不动就发生冲突、言语辱骂。

老人一怒之下,便投奔了亲戚租房度日。后老人因病急需手术费,但妻子却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无奈之下,老人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当初赠与房子的行为。

2024 年 3 月,出生于 1949 年的张某在香港医院被确诊患有膀胱癌。手术后,张某还要定期返回香港复诊。当时张某住在惠州的出租屋里,往返交通、房租、保姆费和医疗费接连支出,积蓄很快见底。

张某想到妻子袁某。两人虽已分居多年,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张某希望袁某承担部分治疗费用,或者安排照护。

电话没有回应,张某又委托律师先后寄出两次律师函,袁某仍未明确答复。张某清楚,继续拖下去,治疗将难以维持。

事情要从 2008 年 5 月说起。张某与袁某在香港登记结婚,袁某比张某小 25 岁,婚后主要住在深圳市罗湖区一套房屋内。房屋由张某婚前购买,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张某考虑晚年生活,也相信袁某会在患病后照顾自己,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将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赠与袁某,又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把剩余份额办到袁某名下。袁某由此取得整套房屋产权。

过户完成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张某患病、行动不便时,袁某没有提供稳定照料,双方还多次发生冲突。张某一方称,袁某存在辱骂行为。

2020 年 8 月前后,张某无法继续住在罗湖区的房屋内,只得向妹妹求助。妹妹把张某接到惠州,租下住处,又请保姆照顾。此后,张某主要依靠积蓄和亲属帮助生活,与袁某很少联系。

到了 2024 年,癌症治疗让矛盾无法回避。张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诉讼,请求撤销 2015 年和 2016 年的两次房产赠与。房屋已经登记在袁某名下多年,张某能否收回,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2024 年 10 月 10 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袁某经传唤没有到庭。法院查明,双方均为香港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内地,涉案房屋位于深圳,赠与和产权登记也在深圳完成,因此案件与内地联系最为密切,依法适用内地法律。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患病、治疗、租房、聘请保姆以及联系袁某的材料。法院关注的不是普通夫妻争执,而是袁某在张某需要扶养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夫妻依法负有相互扶养责任,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不履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赠与。

2024 年 10 月 25 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张某对袁某作出的房屋全部产权赠与,要求袁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张某一方于 11 月 25 日收到判决书。公开报道显示,截至 11 月 27 日,代理律师尚未收到袁某上诉的消息,因此严谨说法是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后续程序应以法院记录为准。

此类婚内房产赠与纠纷一直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夫妻之间房屋权属转移相关纠纷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一审裁判依据为《民法典》赠与合同相关条款,该司法解释并未创设 “不履行扶养义务可撤销赠与” 规则。

现行法律早已明确:夫妻一方把房屋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后,如果受赠人负有扶养义务拒不履行,赠与人符合条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

张某的经历表明,婚内赠房办完过户,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房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必须承担婚姻中的扶养责任。

老年人安排房产时,写清居住、医疗、照护和费用承担方式,落实书面约定,往往比口头承诺更稳妥。

信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