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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凌晨炸街’的代价!深夜的宁静被撕裂:数十辆电摩、轿车聚集,马达轰鸣、轮胎

这就是‘凌晨炸街’的代价!深夜的宁静被撕裂:数十辆电摩、轿车聚集,马达轰鸣、轮胎冒烟、火星四溅;有人脱掉上衣探出天窗对人群喊话,有人头戴面具手持玩具冲锋枪嚣张“炸街”,数百上千人围观起哄,交通瘫痪、秩序崩溃。

2026年7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辽宁鞍山市府转盘,这里不是赛车场,不是游乐场,更不是秀场,可数十名年轻人硬是把市中心主干道变成了自己的“舞台”。

他们骑着电摩绕着广场疯狂炫技、疾驰漂移,轮胎与地面剧烈摩擦,冒出滚滚白烟,迸出刺眼火花。

轿车上更上演着“行为艺术”:有人脱掉上衣探出天窗喊话造势,有人头戴面具、手持玩具冲锋枪探出天窗,嚣张“炸街”。

他们享受着围观者的欢呼,沉浸在“被看见”的虚幻快感中。

而他们身边,是被堵得水泄不通的道路,是被噪音折磨得无法入睡的居民。

鞍山警方迅速出击,交警大队联合多警种展开抓捕,涉事人员被“连人带车”一网打尽,多辆车辆被暂扣。

鞍山公安交管部门对“飙车炸街”一贯实施“零容忍”。

轮胎冒的是烟,成了“刑事证据”。

(一)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即入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多人结伙在闹市区飙车,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完全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

一旦罪名成立,等待他们的将是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这不只是罚点钱的事,是要坐牢的。

(二)寻衅滋事:深夜扰民、阻塞交通,可行政拘留。

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等着他们。第三十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数十人在市中心聚集飙车、阻塞交通、噪音扰民,属于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罚款,一个都跑不掉。

(三)非法改装:扣车、罚款、责令恢复。

涉事电摩、轿车中不少存在非法改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法改装车辆将被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相应罚款。一辆改装车,改的是零件,毁的是自己的钱包和自由。

(四)持玩具枪挑衅:看似“好玩”,实则“危险”。

头戴面具、手持玩具冲锋枪探出天窗——这已不仅是“炸街”,更是公然挑衅公共秩序。虽然玩具枪本身不构成枪支犯罪,但结合飙车、聚集、扰乱秩序等情节,已成为寻衅滋事的加重情节。

(五)围观者的责任:欢呼不是“支持”,是“共犯”。

数百上千人围观起哄,让飙车者越玩越疯。围观者的欢呼,就是暴力升级的催化剂。在公共场合围观并助长违法行为,虽不直接构成犯罪,但助长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警方提醒,发现飙车炸街行为,应主动举报而非围观助威。

他们把公共道路当成游乐场,把深夜安宁当成背景音,把围观欢呼当成勋章——可他们忘了,这条路不属于任何一个人,它属于所有安分守己的市民。

他们以为改装车很酷、炸街很帅、持玩具枪很威风——可他们不知道,真正的酷,是遵纪守法;真正的帅,是不打扰别人;真正的威风,是赢得尊重,而不是赢得手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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