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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环球网报道,广东,一男子下午跟公司提离职并且已经获批,谁料傍晚17点3

8月20日环球网报道,广东,一男子下午跟公司提离职并且已经获批,谁料傍晚17点31分,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路上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交警判定男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事后家属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拿已经办结离职手续说事,声称他不再属于单位员工,不能认定工伤。两边谈不拢闹上法庭,没想到法院甩出硬核法条,直接把公司打懵!


说起职场上的聚散离合,大家总觉得签了字、交了钥匙,这缘分就算尽了。


可最近在广东开平发生的这件事,却给所有职场人和老板们上了一课,法律层面的“人走茶凉”,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快。


2025年4月26日,男子章某(化名)决定给自己的这段职业生涯画个句号,他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那边倒也干脆,下午三点提的,四点多就走完了所有流程。


章某甚至没来得及仔细感慨,就办完了交接,骑上电动车像往常一样踏上了回家的路。


谁能想到,这竟成了一条不归路,傍晚17时31分,在那个原本该吃晚饭的时间点,章某在路上遭遇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最终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交警的认定书写得很清楚,章某在这起车祸里没有任何责任,是个彻头彻尾的受害者。


悲剧发生后,家属强忍着悲痛去申请工亡认定,本以为这是顺理成章的事,结果公司那边直接甩出了一张“反对票”。


公司的逻辑很简单甚至有些冷冰冰:章某下午四点多就办完离职了,合同已经解除,他出事的时候已经不是公司的人,这怎么能算工伤呢?


双方就这么僵持着,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在我看来,这家公司的做法虽然从生意角度看是想撇清责任,但在法律人眼里,这种对“离职时间”的理解实在是太片面了。


法院在审理时直接搬出了一条硬杠杠: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该计算到当天的24时,而不是在你签完字的那一秒就原地消失。


这就好比我们去酒店退房,虽然你中午办了手续,但那一天的房费和保险权益,通常是覆盖到特定时间点的。


章某虽然在下午办完了交接,但只要还没过半夜12点,他在法律意义上依然被这把名为“劳动关系”的大伞遮盖着。


这案子的二审结果依旧维持了原判,法院的态度很坚决,章某在5点半出事,距离24点还有大把时间,加上他骑车回家的路线和时间都完全符合正常的通勤习惯,这不出意外地被判定为工伤。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判定有点“偏袒”弱者,但在我看来,这恰恰是法律温情与理性的结合。


劳动法保护的不仅是你在岗的那几个小时,它更像是一个闭环,包含了你从公司踏出家门到最终安全到家的那个过程。


如果说签了字合同就立刻作废,那万一员工在办完手续后下楼梯摔了,难道公司也能不管不顾吗?


这件事在网上吵得沸沸扬扬,其实大家担心的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人情的冷暖。


有网友问,如果这人办完离职没回家,而是跑去商场逛街或者去酒吧庆祝,出事了还算不算工伤?这就要看法律的另一个维度了,那就是“合理范围”。


法律不是避风港,它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合理的通勤时间和路线。章某这起案件之所以能赢,是因为他是在正儿八经的回校、回家路上,没有节外生枝。如果他去了别处兜风,那性质就完全变了。


其实通过这个真实的案例,我也在思考一个问题,很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总恨不得立刻划清界限,生怕对方多占一点便宜。


但正如法院所展现的那样,企业的责任感不应该随着一份签字文件的产生而瞬间归零。


对于咱们普通打工者来说,这件事也是个提醒,法律常识有时候真的是救命草。


我们要知道,在辞职当天的24点之前,你依然享有应有的保障。


这不仅仅是几张钞票的问题,更是一个人作为劳动者,在结束一份工作时应得的最后一份尊重和体面。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环球网——员工离职当天下班遭遇车祸身亡,公司称“已离职不算工伤”被驳回,法院:劳动合同终止以当日24时为准——2026-08-20

西安晚报——员工离职当天下班遭遇车祸身亡,公司称“已离职不算工伤”被驳回,法院判了——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