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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分2次,卖79.6万黄金。卖之前,她长了个心眼,核实了买家的身份

广东深圳,一女子分2次,卖79.6万黄金。卖之前,她长了个心眼,核实了买家的身份证信息。万万没想到,交易当晚,女子账户被苏州、益阳2地警方冻结了77万元资金。苏州警方查实女子没涉案嫌疑,已全额解冻了47万元。但益阳警方认定其中30万元,是买家诈骗受害人的,直接从女子账户划扣返还给受害人,又继续冻结女子另外30万元账户资金。

涉案资金仅 30 万元,但邱女士账户中 30 万元被直接划扣返还受害人,另有 30 万元继续被冻结,合计 60 万元资金受到管控。她自认是清清白白的正常生意,对此难以理解。

邱女士遇到的麻烦,并不是黄金交易中第一次出现。时间往前推一年,上海的陈先生(陈清)经历过一件十分相似的事,而且陈先生后来整整追了一年,事情才出现重要变化。

2025年6月,陈先生准备出售自己此前陆续购买的黄金制品。6月21日晚,一名网络买家联系陈先生,双方谈定出售106.45克黄金,总价83400元,并约在第二天线下交货。

6月22日,买家告诉陈先生,钱由买家转,黄金则由买家的“丈夫”过来拿。中午,一笔8万元转进陈先生的建设银行卡,剩余340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随后有人来到约定地点,陈先生确认钱到账后交出了黄金。

表面看,这笔买卖已经结束。可陈先生当时并不知道,8万元的真正付款人根本不是买家,而是河南一名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

诈骗人员同时联系着两边。一边要求受害人按照指定账户汇款,另一边则拿着这笔即将到账的钱购买陈先生的黄金。

诈骗人员不用自己的银行卡过账,陈先生却成了直接收款人。钱进入陈先生账户后,黄金又被取走,整个资金和商品流转就此连在了一起。

当天晚上,陈先生发现银行卡被冻结。陈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以为已经结束的买卖远没有结束。

为了说明8万元不是无故收到的资金,陈先生提交交易聊天记录、黄金来源资料等证据,并配合警方调查。

河南新蔡警方经过核查,没有认定陈先生参与诈骗犯罪,但涉案8万元后来仍被划扣并返还给诈骗受害人。

这就出现了和邱女士相近的问题。受害人的钱确实进入了经营者账户,可经营者也确实交出了对应价值的黄金。如果经营者并不知道资金来自诈骗,那么这笔正常交易所得究竟该怎样认定?

陈先生没有停下来,随后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26年5月19日,新蔡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陈先生又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到了2026年8月4日,事情出现重要进展。根据公开报道,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陈先生不涉嫌犯罪,属于善意第三人,账户收到的8万元属于出售二手黄金取得的合法收入,并要求对原刑事赔偿决定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这个结果再回头看邱女士的遭遇,问题就更清楚了。

我国关于诈骗案件财物处理的司法解释,早已对善意取得作出区分。2011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明确,对明知属于诈骗财物而取得、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价取得等情况,可以依法追缴,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相关意见,也延续了对涉案财物依法审查处理的原则。

现实中的难点,恰恰发生在交易现场。

几十万元的黄金生意里,下单人、付款人和取货人可能并非同一个人。商家核对了取货人的身份证,并不代表能够知道付款银行卡里的钱从哪里来。陈先生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网络买家联系交易,第三方资金到账,又由其他人员取走黄金。

所以,正常经营者真正需要留下的不只是身份证信息,还包括付款人姓名、聊天记录、黄金来源凭证、当天市场价格、交货记录和监控资料。这些东西平时看着繁琐,资金一旦卷入案件,却可能直接关系到能否证明交易真实。

2016年公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相关规定,本身也设置了资金审核、返还和异议处理机制。

到了2026年,各地仍能看到公安机关依法发布冻结资金返还公告,允许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限内提交材料。

因此,邱女士真正需要解决的,并不是简单证明“钱进了自己的账户”,而是让完整交易证据说明79.6万元黄金究竟怎样出售、谁付款、谁取货、邱女士是否知道资金异常。

受害人的损失需要依法追赃,正常经营者的合法财产同样需要依法保护。陈先生从2025年6月卖出黄金,到2026年8月获得复议处理,已经留下一个值得参照的真实案例。

邱女士提交的交易材料和国家赔偿申请最终会得到怎样的处理,还需要等待有关程序给出结果。

信息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卖了两笔黄金,79 万货款变 “赃款”,深圳女商户被两地警方冻结账户 77 万,又被划走 3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