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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和朋友入住酒店后,朋友通过门口的小卡片,以800元的价格,约了两名女

重庆,一男子和朋友入住酒店后,朋友通过门口的小卡片,以800元的价格,约了两名女子上门,但因客观原因,朋友让一女子回去,对方退还400元。不料两个月过后,警方突然通过将男子传唤到案,而后认定王某构成嫖娼,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10 日的处罚。男子不服,选择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公开裁判文书中,这名男子记为王某,同行人记为孙某,案号为2019渝0110行初78号。王某起诉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没有只看王某在派出所的一次陈述,而是把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放到庭审中逐项审查。

2019年7月18日和9月25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争议很明确,2018年12月25日凌晨发生在綦江区宾顿酒店6607号房间里的事情,到底能不能由现有证据证明。

王某在诉讼中改变了此前的说法。王某主张,进入房间的女子后来已经离开,退回的400元不能证明发生了有偿性行为;王某还提出,询问时受到诱导,时间过去较久,辨认结果也不可靠。

孙某到庭后也作出对王某较为有利的陈述,表示两名女子到房间后,因为年龄看起来较小,孙某让其中一人离开,退款与王某是否发生性行为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没有因为孙某同样卷入事件,就直接否定孙某的证言。裁判文书反而记载,孙某和胡某前后的说法确有出入,但法院仍把庭审陈述放进全部证据中一起判断。真正让案件变得复杂的,是公安机关掌握的不止口供。

调查时间线从2019年1月就已经展开。孙某在1月19日接受询问,胡某在1月25日接受询问,王某在2月15日第一次接受询问,张某在2月22日、2月26日接受询问。

到了4月,几名相关人员又分别接受了多次询问。公安机关同时调取宾顿酒店住宿记录、监控资料、通话记录、微信转账、相互辨认材料和询问视频,还提交了受案登记、传唤审批、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审批等程序材料。

其中一笔钱成为庭审中的重要环节。2018年12月25日凌晨,孙某按照商定价格向相关微信账号转账800元。

两名女子进入6607号房间后,孙某没有与其中一名女子完成交易,随后收到400元退款。酒店资料和监控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当晚进入酒店以及出入房间的时间,虽然监控没有记录房间内部情况,但这些外围记录与转账、通话和多人的陈述能够互相对应。

王某认为两个月后再辨认容易出现误差,这一点也进入了法庭审查。法院没有把辨认笔录单独作为决定性依据。公安机关还提交询问视频,用来回应王某关于被诱导陈述的质疑。

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需要对行政处罚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庭审重点不是要求王某单方面证明清白,而是审查公安机关能否拿出足够材料支撑处罚决定。

事件发生于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随后数月持续调查,并未超过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相关追究期限。

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履行处罚前告知并对申辩进行复核后,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10日。4月30日,王某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直到2019年12月29日,法院才给出一审结论。法院结合询问材料、庭审证言、微信转账、酒店记录、监控、通话资料和询问视频,认为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王某后来的解释不足以推翻既有事实认定,最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关键并不在于有没有当场被查获,而在于数月之后,客观记录和多人陈述还能不能形成完整、稳定的事实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