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男子靠着虚构购房名额,诈骗上千万元,随后将大量赃款用于供养女友,四年间累计转账261万余元,还出钱为女友购置房产。男子入狱后,由于赃款挥霍殆尽后,受害购房者的损失难以追回,便联名起诉男子的女友,要求对方还他们的血汗钱,万万没想到,法院的判决完全出乎意料!
2019年,男子刘某对外谎称自己有内部渠道,能拿到海口热门小区的稀缺购房名额。
不少刚需购房者买房心切,轻易相信了他的说辞,纷纷向他缴纳购房定金。
钟某、周某等人满心期待能顺利买到房子,丝毫没有察觉这是一场精心编织的骗局。
短短几年时间,刘某一共骗取117名受害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355万元。
拿到巨款后,他根本没有帮任何人购房,反而肆意挥霍赃款,沉迷赌球,疯狂购买奢侈品和玉石。
在实施诈骗的2018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一直和女子梁某处于恋爱同居状态。
相处的四年时间里,刘某对梁某非常大方,不仅频繁向梁某大额转账,累计金额超261万元,还拿出部分赃款为梁某购置了一套房产。
梁某也察觉到异常,男友没有稳定高薪工作,却出手阔绰,动辄几十万转账当生活费,反常的消费状态让她心里充满疑惑。
但梁某心存侥幸,没有深究资金来源,坦然收下了所有钱款。
当然,两人恋爱期间也存在双向转账,梁某也曾向刘某转账63万余元,用于日常共同生活开销。
纸终究包不住火,刘某的诈骗骗局最终败露,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
涉案房产已被依法拍卖,钱款按比例退赔受害人。
但刘某大部分都赃款早已挥霍一空,名下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
众多受害者最后只分到少量退款,钟某、周某两人仅拿回9万余元,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
眼看刘某无力赔偿,受害者将希望放在了收受巨额转账的梁某身上。
他们认为,刘某没有合法收入,转给梁某的钱全部是诈骗赃款,梁某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于是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成立需满足获利无合法依据,款项直接来源于原告损失两大条件。
法院认为,刘某与梁某为同居情侣,大额转账属于恋爱赠与、共同生活开支,存在合法往来基础。
刘某诈骗赃款与自有资金完全混同,无法区分转给梁某的钱款对应哪名受害者购房款。
梁某也反向转账63万,并非单方面无偿获利,无证据证实她明知钱款是诈骗赃款、恶意占有。
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达不到不当得利的证明标准,因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钟某和周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和周某不服,两人提起上诉,结果,二审依旧败诉。
两名受害者依旧不服,坚持向海南高院申请再审。
海南高院审理后明确,刘某转账时间跨度大,部分转账早于或晚于受害人交款时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梁某所得钱款就是两名原告的被骗资金。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梁某恶意占有赃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高院依法驳回了受害人的再审申请。
钟某和周某始终想不通,刘某明明是拿着诈骗他们的钱挥霍,现在找到了刘某女友,为什么就不能还钱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