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新晚报消息,江苏一名男子经相亲认识一名女子,相处一阵子后二人登记结婚。
婚后才过去半年,男子才得知女方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还多次住院治疗。婚前女方对此只字不提,刻意把这件事隐瞒下来。
男子知晓真相后实在无法接受,在知情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网友直呼大快人心!
江苏一起因婚前疾病告知引发的婚姻纠纷,最近受到关注,一名男子通过相亲认识女方,经过交往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到半年,他发现妻子此前存在精神分裂症诊疗经历。
而且相关诊断发生在登记结婚以前,由于这些情况在婚前并未被告知,双方最终从家庭矛盾走到了法院。
按照公开案例涉及的事实,法院结合病历等证据,对疾病诊断时间以及婚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审查,男方则明确表示。
如果登记前知道相关病史,会影响自己的结婚决定,随后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撤销婚姻,法院最终支持其诉讼请求,这里面真正关键的并非当事人患病本身,而是重大疾病信息是否在婚前如实告知。
《民法典》第105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不过法律也没有给请求权留下无限期限,当事人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发现相关情况后是否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同样十分重要。
这里还有一个经常被说错的法律问题,可撤销婚姻并不等于“从未结过婚”,《民法典》第1054条的准确规定是,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与正常登记结婚后再通过协议或者诉讼解除关系的离婚,法律性质确实存在区别,但至于婚姻登记档案如何记载,则不能简单理解成所有历史记录都会被彻底删除。
我认为,这类案件尤其需要避免把疾病和欺骗直接画上等号,患有精神障碍并不当然意味着没有结婚资格,也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精神疾病诊断便对其人格、生活能力作出笼统判断。
法律在这里要解决的是知情和选择的问题,当一种既有疾病足以实质影响共同生活以及另一方的结婚决定时,婚前告知关系到对方能否在掌握重要事实之后自主作出选择。
反过来看,这项规则保护的其实也是婚姻关系本身,结婚意味着长期共同生活,健康情况可能牵涉医疗照护、经济安排以及家庭责任,对重要病情避而不谈。
看似能够暂时避免矛盾,却把本应在婚前完成的沟通推迟到了婚后,一旦另一方从医院记录、服药或者其他途径自行发现,问题往往就不再只是疾病,而会进一步演变成信任危机。
至于婚前检查,也没必要赋予它无所不能的作用,目前我国实行自愿婚检,常规项目有其具体范围,不能保证发现全部既往疾病,更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动披露重要病史。
所以真正稳妥的做法不是把一纸体检报告当成婚姻的“安全证明”,而是在尊重个人隐私的同时,对可能明显影响婚后共同生活的重要健康信息进行充分沟通,有疑问则通过正规医疗机构进一步了解。
还需要纠正一种常见误解,精神障碍与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更不能简单得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就属于无效婚姻”的结论。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把精神疾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单独列为婚姻无效事由,具体案件应依据真实事实和相应法律条款判断。
在我看来,讨论这样的案件,最合适的尺度是一边保护婚姻中的知情选择权,一边避免对精神疾病患者形成污名化,疾病需要治疗。
个人尊严同样需要保护,而涉及结婚这种重大人生决定时,坦诚又是双方共同生活的重要前提。
法律能够规定隐瞒重大疾病之后有哪些救济办法,却无法替任何两个人建立信任,这恰恰是婚前沟通不能省掉的原因。
信源:
新晚报——婚后半年发现妻子曾患精神分裂,男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精神分裂症属重大疾病,足以影响结婚意愿,女子未婚前告知,撤销婚姻关系——2026-08-30
光明网——婚后半年发现妻子曾患精神分裂,男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判了——2026-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