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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五十岁左右的女顾客在餐厅用餐,因为 20 多岁的服务员连续称呼两声 “阿姨”

一名五十岁左右的女顾客在餐厅用餐,因为 20 多岁的服务员连续称呼两声 “阿姨” 心生不满,提出共计 2000 元的赔偿,并且一度拒绝结算餐费。

女顾客大约50岁,服务员20多岁,争执围绕两声“阿姨”展开。

真正值得注意的地方,不只是称呼本身,而是赔偿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事情传开后,法律界讨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该条规定,自然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换句话说,个人觉得不舒服,并不自动等于可以索赔。

结合公开法律界的分析观点,在 20 多岁服务员面对约 50 岁顾客的具体场景中,“阿姨” 属于日常长幼称谓,现有信息看不出存在侮辱、诽谤,也没有材料证明女顾客因此遭受达到法律标准的严重精神损害。

这时再回头看餐厅里的争执,事情就更清楚了。服务员上菜时连续称呼两次“阿姨”,女顾客当场不满,随后提出一声1000元、两声2000元的赔偿要求,并一度拒绝结算餐费。

店家认为服务员并无恶意,女顾客则坚持称呼让人难以接受。双方说不拢,矛盾没有停在几句争论上,最终惊动了警方。

消费者当然不是没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餐饮店在服务中注意礼貌、减少让顾客不舒服的称呼,本来就是应有的服务意识。问题在于,人格尊严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任何不喜欢的称谓都会产生金钱赔偿责任,更不能把消费付款和称呼争议混在一起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第五百七十九条还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或者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顾客对服务有意见,可以投诉、协商,也可以依法维权;已经实际接受的正常餐饮服务是否付款,则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广州这场风波后来受到关注,也正因为两个问题被同时摆到了桌面上。

店主在2023年7月2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解释过一个细节。广东日常服务场景里,不少人习惯用“靓女”等称呼,年龄称谓有一定地域习惯差异。

20多岁的服务员并不了解女顾客对“阿姨”格外介意,店家因此认为误会成分很大。这个细节不能否定女顾客表达不满的权利,却能说明服务员并没有被公开证据证明存在羞辱顾客的主观故意。

警方到场后,处理思路没有把普通口角无限放大。服务员进行了道歉,店家对当次消费给予八折处理,双方纠纷随之解决。

公开报道没有显示女顾客最终拿到最初提出的2000元,也没有任何权威结论认定女顾客构成诈骗、敲诈或者其他违法犯罪。

所以,这起事情真正值得记住的,并不是去追查一个未公开姓名的普通顾客,更不是把网络猜测当成事实。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应当重视服务方式;

与此同时,赔偿需要法律依据,消费义务也不能因为一句称呼自动消失。2023年7月发生在广州的这场争执,最后靠警方协调、服务员道歉和店家让步结束,留下的核心问题其实很具体,遇到服务纠纷,可以讲感受,也可以讲权利,但最后仍要回到事实和法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