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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房东看到女租客怀孕后,质问:“你怀孕为什么不告诉我?”女租客懵了,孩子又

南京,男房东看到女租客怀孕后,质问:“你怀孕为什么不告诉我?”女租客懵了,孩子又不是你的为什么要告诉你?可男房东却说:“我的房子借死不借生,你们住这里晦气,限你一个星期内搬走……”

事情闹到社区调解时,王女士原以为把租赁合同摆出来,双方把话说清楚,房子还能继续住。没想到房东虽然不再坚持立刻退租,却拿出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

里面限制在房屋内生产、坐月子,还涉及月嫂、护理人员留宿以及产后康复设备,甚至要求王女士在预产期前30日说明待产和休养地点,并提供月子中心订单或其他住所证明。

问题一下变得具体了。房东能不能在租客已经签约、付款、入住以后,再单方面加条件?

时间回到2026年7月。王女士夫妇通过中介在南京安德门附近租房,因为上一任租客还没搬走,夫妻二人主要通过视频确认房屋情况,随后与房东线上签下一年租约,支付押金和三个月房租。

8月1日正式入住。8月5日前后,房内部分电器出现故障,房东带人上门维修,双方第一次见面。房东发现王女士怀孕后反应强烈,提出一周内搬离,理由就是个人所说的“借死不借生”习俗。

可到2026年8月,这类纠纷已经有明确规则可以对照。国务院公布的《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要求住房租赁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条例对承租人的义务写得很具体,比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等,并没有把怀孕本身列为违反租赁义务的情形。

条例还规定,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需要通知承租人,并为腾退住房留下合理时间。房屋归房东所有,并不等于固定租期内可以因为后来出现的个人忌讳随时收回。王女士已经交租入住,取得的是合同期限内依法使用住房的权利。

那份补充告知书同样绕不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第五百四十四条明确,变更内容约定不清,原则上推定没有变更。

房东可以提出新要求,王女士也有权不同意。单方写出的“告知”,不会自动变成双方必须履行的补充协议。

如果新增内容属于房东预先拟定、没有经过实际协商的格式条款,法律还要求提供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对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也不能仅凭房东单方提出就当然发生效力。

王女士更关心的是,如果房东坚持提前收房,刚搬一次又要重新找房,损失怎么算。《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又把赔偿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联系起来。因此,押金、剩余租金如何返还,要结合合同和履行情况;重新搬家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能证明与违约存在直接关系,也可以依法主张。

社区调解之后,王女士没有接受这些新增条件,而是重新寻找住所。公开报道显示,原房东后来同意赔偿违约金和搬家费用。

事情没有走到法院判决,但边界已经很清楚,个人习惯可以影响自己的选择,却不能单方面改掉已经成立的合同,更不能当然排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件事真正值得租房双方记住的,是签约前把特殊要求讲明白,签约后按合同履行。出现分歧,可以协商、调解,必要时依法仲裁或者诉讼。房屋是房东的,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双方都得守约,这才是处理租赁关系最稳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