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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务省今天(9 月 7 日)写道:“中国驻日大使馆再次就联合国宪章中所谓‘旧

日本外务省今天(9 月 7 日)写道:“中国驻日大使馆再次就联合国宪章中所谓‘旧敌国条款’等问题发表声明。此前已明确指出,关于联合国宪章中的所谓‘旧敌国条款’,1995 年(平成 7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以压倒性多数认定该条款已不合时宜、属于过时的陈旧观念,中国当时也投了赞成票。此外,在 2005 年(平成 17 年)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各国领导人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一致决定从联合国宪章中删除对 “敌国” 的任何提及,中国也参与并支持了这一共识。如今仍声称这些早已被摒弃的条款依然有效,显然与上述中国曾积极参与并支持的联合国决议相矛盾。日本战后始终如一地作为和平国家,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繁荣作出贡献,这一点在国际社会中已得到广泛认可。”

想要搞懂这件事,不能只看外交话术的表面,先简单说清楚什么是 “敌国条款”。它并不是单独某一句话,而是《联合国宪章》第 53 条、77 条、107 条三条条文的合称,诞生于 1945 年二战结束之际。

当年反法西斯同盟制定这份宪章,吸取了一战之后没能彻底约束势力的教训,专门写下这部分内容,用来防范德意日这些轴心国再次走上对外侵略的老路。

日方反复拿出来的两份文件,分别是 1995 年联大 50/52 号决议,还有 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常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更多属于政治层面的意见表达,并不自带修改宪章的法律效力。

按照宪章第 108 条明文规定,如果想要改动、删除宪章里面的正式条文,需要联合国三分之二会员国表决通过,还必须包含安理会全部五个常任理事国同意,再经过各国国内法定程序批准,整套流程全部走完,修改才算真正落地生效。

回头看 1995 年那份决议,它确实提到 “敌国条款” 已经不合时宜,中国也投下赞成票,但这份决议原文写的是,希望在未来合适的时机,启动宪章修改流程来删除相关内容,仅仅是表达一种意向,并没有直接完成删除操作。

当时的时代背景也很特殊,日本刚刚发表了承认历史的村山谈话,国际社会投出赞成票,更多是对日本走向和平道路的一种期许,前提是日本能够坚持历史反省,不再出现军事冒险的苗头。

到了 2005 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写的是各国领导人 “决心删除” 宪章当中敌国相关表述。注意这里的用词是 “决心”,属于未来努力的目标,不等于已经完成法律层面的删除。

这么多年过去,修改宪章的整套法定程序从来没有真正启动,五常也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宪章文本里,敌国相关的三条内容,到今天依旧完整存在。

日方在对外表述的时候,巧妙地做了概念偷换,把 “政治层面希望修改”,直接等同于 “法律条文已经失效”。

把中方当年基于特定历史环境投下的赞成票,拿来反向证明现在中方重申条款有效是自相矛盾,这套逻辑其实站不住脚。

我们可以打个通俗的比方,大家开会一致希望修改某条规则,不等于这条规则当下就自动作废,只有走完全部法定修改流程,旧规则才会正式退出舞台。如果现实环境发生变化,当初希望修改的前提条件消失,那这份旧条文自然会重新具备现实参考意义。

近些年亚太地区大家都能看得见的现实变化,也恰恰是理解这场争论不能绕开的背景。

日本不断突破战后和平宪法的约束,持续扩充军备,放宽武器出口,不少政客频繁发表涉及周边地区的激进言论,不断搅动地区安全局势。

当初 1995 年决议认为条款过时,建立在日本坚持和平发展、不再构成安全威胁的基础之上。当现实情况出现改变,这份当初的政治期许,自然不能直接拿来否定宪章条文本身的客观存在。

中方多次重申敌国条款有效,并不是想要主动挑起冲突,本质上是在捍卫整套二战之后建立起来的战后国际秩序。

这份条款从诞生之初,目的就不是为了主动去惩罚谁,而是一套防范侵略死灰复燃的制度性保险。它传递的信号很直白,二战侵略历史的结论不会改变,战后确立下来的法理框架,也不允许被单方面无视或者淡化。

日本反复想要摘掉宪章里的 “敌国” 标签,背后也有自己现实的外交诉求。一直以来日本谋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宪章里的敌国条款,客观上成为它想要实现政治大国目标绕不开的一道法理障碍。

所以几十年来,日本一直在联合国层面推动删除相关条款,联大的几份决议,很大程度上也是日本长期外交游说之后拿到的政治成果,但拿到政治上的表态,并不等于完成法律层面的改写。

这场外交交锋,表面看是围绕几段宪章文字的口水辩论,更深一层,是怎么看待二战历史遗产,怎么看待战后国际秩序的分歧。

日方希望通过外交话术淡化战败国身份,想要绕开历史包袱;而中方坚持宪章条文的效力,就是在提醒各方,今天亚太的和平局面,建立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基础之上,历史定论不能被选择性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