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生日成了父亲的忌日!”陕西西安,男子约朋友来家中给女儿庆生,期间,男子没少喝酒,和妻子拌了几句嘴,一赌气,摔门离开了。谁知,男子前脚出门,后脚朋友就听到“咚咚”的声音,朋友赶紧开门查看情况,结果看见男子撞了一下电梯门,结果,赶过去以后,男子就坠入电梯井中,不幸身亡。事后,男子妻子将小区物业及电梯管理单位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55万元,法院调查后发现,导致悲剧的真正原因竟是这样的……
2025年3月30号晚上,童某邀请朋友赵某到家里,给女儿庆祝生日,大家一起热闹热闹。
他做梦也不会想到,女儿的生日竟成了自己的忌日。
本来气氛还很融洽,大家一边有说有笑话家常,一边推杯换盏。
谁知,童某和妻子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来了,酒精作祟,童某脾气上来了,谁说也不听。
一股火气,撇下赵某和家人,摔门离开了。
大家都以为,他下楼透口气,冷静冷静就回来。
万万想不到,前脚童某出去,后脚赵某就听见外面传来“咚咚”的撞击声。
赵某意识到不对劲,赶紧出门查看。结果,看见童某正用身体撞18层电梯门。
他赶紧过去,结果,发现同某从电梯口掉下去了。赵某吓坏了,赶紧和童某的妻子一起拨打119、120还有物业电话,全力抢救。
可惜伤势太重,童某送到医院之后,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高空坠落造成的特重型颅脑损伤。
事后,童某妻子悲痛不已,认为电梯老旧,安全防护不到位,才酿成这场悲剧,物业应负主要责任。
因此,把小区物业、电梯维保单位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55元。
法院调查后,认为电梯年检合格,维保公司也按时保养,电梯本身没有故障。
因此,电梯维保单位按时维保,没有过错,不用赔钱。
童某醉酒失控,主动用身体暴力撞击电梯18层左侧层门,致使涉事电梯在12层左右门锁断开,停止运行,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童某自身因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物业对电梯有监管责任,电梯使用年头久,存在老化情况,物业也没有在电梯层门位置张贴“禁止撞击、禁止倚靠电梯门”这类安全警示标语,安全提醒没做到位,属于管理上有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物业承担10%的责任,赔付家属将近15万元。
童某妻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