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女儿生日请朋友聚餐,酒后与妻子争执,摔门而出。跑到18楼电梯间,猛力冲撞电梯门,导致门框变形脱位,坠井身亡。事后,妻子起诉物业和电梯公司,并索赔155万。法院审理认定,男子自身过错,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最终,判物业赔付死者家属14万元。
2025年3月,童某女儿过生日,他请朋友上家里吃饭。
席间,酒水没少喝,几人都有醉意。谁也没想到,竟然吃出麻烦。
借着酒劲,他为点琐事跟妻子争吵,起初只是几句牢骚,转眼成了争吵。
童某脸一沉,起身踹开椅子,摔门走了。
大家一笑置之,以为他去透透气。不料,外面传来沉闷响声。
朋友慌了神,拉开门冲了出去。跑到18楼电梯间一看,童某正往电梯门上撞。
可门被撞得哐哐直响,没几下,门框也就变了形,门扇和墙体之间,裂开了一道黑黢黢的缝。
朋友扑上去想拽住他,可已经晚了!他又猛地朝前一冲,整个人从撕开的门缝里栽了下去。
井道漆黑一片,深不见底。朋友腿软了,对着下面喊了几声,没人应。
这时,童某的妻子冲了过来,两人来不及多说,赶紧拨了120和110,又催物业来人。
消防员赶来,费了好大功夫,才把他从井里弄上来。
送医时人已经不行了,妻子在抢救室外守了半天。最后,还是没等到他醒过来。
最后一算,除去医保报销,自己掏的钱还不到一百五。
可童某的妻子说,她宁愿花一百五十万,希望能把人救过来。
童某的妻子顶着悲痛之下,她把物业和电梯公司告了,索赔155万。
可法院调查后发现,电梯维保公司一直按规定做日常养护,记录维护齐全,流程上挑不出毛病。
问题不在维保,电梯用了十多年,部分零部件早该换了,可物业却一直拖着。
正是这些老化部件,才让电梯门在撞击下变得不堪一击。
法院最终认定,物业负有一定责任,判决赔偿童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元。
判决下达后,童某妻子不服,依旧我行我素主动提起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童某酒后失控、主动撞击电梯门,物业责任有限。
可二审法院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童某酒后失控、主动撞击电梯门,他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事情到此,算是画上了句号。
不得不说,好好的一场生日宴,竟然成了永别。谁也没想到,一顿饭、两句嘴,会搭进去一条命。
可话又说回来,死者自己撞门摔死的,这不算自杀吗?
没让家属赔电梯门的损失不错了,怎么法院反倒还能判物业赔钱?
有网友表示;物业没错,维保没错,反倒是跟他吵架的老婆“有错”,怎么不去告她?
也有网友表示;夫妻吵架是家事,法律管不着;可电梯门老化不换,是物业的事,责任追究跑不了。
一个是道德上的“不该吵”,一个是法律上的“该修没修”,责任分界是两码事。
《民法典》第1173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童某属于是酒后失控、主动撞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物业赔偿责任因此大幅削减。
说白了,童某是个成年人,在酒喝多了情绪失控后,自己跑去撞电梯门,这事儿有多危险,他心里该有数。
当然,物业固然有责任,但死者才是悲剧主要制造者。
法院认定,童某主动撞门后,是坠亡的直接原因,他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少网友疑惑,童某自己撞的门,物业凭什么还得出钱?
因为,法律不是“你有错,我就没事了”。
谁有错,谁就应当承担一份。童某本人负有主要责任,而物业担次责,责任划分明确。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管理电梯,却在明知零部件老化的情况下迟迟不换,正是“未尽义务”的典型表现。
要知道,电梯归物业管,出了事他们自然跑不了。
物业早就知道电梯部件老化了,该换的一直没换。要不是门框早就锈松了,童某未必撞得开。
正因如此,物业这一环,推不掉的。
维保倒是按部就班地做着维护,人家没做错什么,责任落不到他们身上。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赔偿家属14万,正是过错比例的体现。童某自担主责,而物业负次要责任,只对自身过失部分承担赔偿。
大家对此案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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