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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小伙偷 18 万的文物,被判死刑。 时隔三十来年,一位 81 岁的老

为什么?一小伙偷 18 万的文物,被判死刑。

时隔三十来年,一位 81 岁的老院长,致使价值近亿的国宝外流,最后只判了三年。

先讲当年小伙子这件事。这个年轻人叫陈超,当年才 23 岁,是南博库房的保管员。手里握着库房钥匙,心里的贪念压不住,从 1992 年到 1993 年,一次次偷偷往外面拿东西,前后一共盗走 19 件文物,里面还有国家二级、三级文物,当年核定总价值 18 万元。

他把文物偷出来之后自己拿去销赃,到手三万多块钱,全都自己挥霍掉了,吃喝玩乐买摩托,一分钱都没留给公家。这是实打实的个人盗窃,全部的好处都落到他自己兜里,属于一个人偷偷侵占国有文物。

案发之后案子审理很快,1994 年 9 月就执行了死刑。放到九十年代的法律环境里,那时候对盗窃馆藏文物打击力度极强,监守自盗加上多件珍贵文物被盗,量刑尺度和现在完全不一样。

再说说三十多年后的徐湖平这件事。他当年是南博的常务副院长,1997 年的时候,绕过完整的鉴定复核流程,直接签字审批,把五幅捐赠来的书画调拨到江苏省文物总店对外销售。

这批画是收藏家庞增和 1959 年无偿捐给博物馆的,本意是交给国家好好保管,留给后人看。谁也想不到,博物馆内部把仇英《江南春》认定成达不到馆藏标准,标价 6800 元就卖出去了。

这幅画几经转手,多年之后现身拍卖预展,估价直接冲到 8800 万。这件事曝光之后,调查组翻了海量档案,跑了十几个省份,追回了其中四幅古画,还有一幅至今没能找回来。不过大家要分清一点,徐湖平被判三年,并不是因为直接倒卖这幅《江南春》获罪。

法院认定的是受贿罪,他利用职务,帮别人承接工程、促成合作,收受他人财物。

至于违规调拨古画这件事,属于单位流程里的违规操作,是层层审批多人参与下来的结果,不是他一个人私下偷偷把画拿走卖钱,赃款也没有全部进他个人腰包,这和陈超那种单人盗窃、赃款自花根本不是一码事。

而且这件事发生在九十年代,相关罪名追诉时效早就到期,没法再针对文物流失这件事追究他的刑责,只能追究后来查实的受贿问题,还有一大批相关人员,做了党纪政务方面的追责处理。

两件事看着都是博物馆里文物流失,内核完全不同。陈超是单独作案,瞒着所有人,偷偷把文物偷走变现,所有非法收益归自己,是纯粹的个人盗窃犯罪。

徐湖平是手握管理权限,走了一套内部调拨手续,很多环节都有人参与,属于体制内管理漏洞叠加违规审批,不是他私下偷文物卖钱。

简单来讲,18 万那笔是他一个人偷,钱全是他一个人花;近亿国宝这件事,是多人参与下的制度失守,不是院长一个人把画偷走变现。

而且年代不同,九十年代初期,盗窃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当年打击文物盗窃的力度非常狠,监守自盗馆藏珍贵文物很容易顶格判。后来刑法修改,盗窃罪取消死刑,文物相关犯罪的量刑标准也跟着调整。

法律条文一直在更新,不能拿现在的标尺,去丈量三十年前的判决,反过来也不能用当年的重刑标准,硬套现在的案件。

大家心里不好受,其实是心疼国宝。

一幅价值近亿的古画,本该安安稳稳躺在博物馆库房,就因为内部把关不严,低价流出去。普通人很难接受,私自偷文物的年轻人付出生命代价,手握管理权的人造成国宝流失,最后刑期却差距这么大。

法律看的是罪名、犯罪手段、个人获利还有追诉时效,不是单纯看文物现在市场值多少钱。文物的市场估价,不等于当年涉案时认定的涉案金额,两件案子定罪逻辑本身就不一样。

道理归道理,可这件事也敲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博物馆库房的文物,是一代代人留下来的宝贝,不管是小保管员偷偷拿,还是管理者签字往外调,都不该轻易流失。

当年的法律严打个人盗窃,现在的制度更要盯住权力口子,把审批、鉴定、调拨的关卡扎紧,不能再出现国宝被轻飘飘调走的情况。法律的标尺会跟着时代调整,但保护文物这件事,永远不能松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