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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大谱!”四川凉山,男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将来名下的房产留给两个儿子,可谁知

“离了大谱!”四川凉山,男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将来名下的房产留给两个儿子,可谁知小儿子并非男子亲生。男子做了亲子鉴定后,便把房子给卖了36.8万元。万万没想到,在房子过户前,两个儿子突然起诉了男子,要求确认房子是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的,男子无权售卖房产。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两个儿子的诉请,但二审法院却认定男子的亲子鉴定报告是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儿子非亲生。

据悉,男子赵某和刘某婚后一共生育了三个孩子,一个女儿,还有两个儿子。2021年6月份,夫妻二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二人选择了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

第一,大儿子归赵某抚养,女儿和小儿子归刘某抚养。

第二,二人的共同房产,将来由两个儿子共同共有、继承。赵某只享有居住和管理权,无权售卖。

第三,赵某名下的8万元存款,3年之后要给到3名子女。

离婚手续办完之后,赵某去办理房产证,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5年,赵某找亲子鉴定机构,私下做了一份亲子鉴定。这份报告显示,他和小儿子不存在血缘关系。

得知这个结果后,赵某内心受到很大冲击,他觉得当初签离婚协议,把房子留给两个儿子,前提是两个儿子都得是自己的才行。可现在情况不一样,财产赠与的约定理应作废。

因此,赵某气得直接把房子给卖了,和买房者谈好总价36.8万元。

可就在赵某要和购买者办理过户前,两个儿子得知了这个情况,竟然不留情面的将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屋归兄弟二人共同所有,并额外支付离婚协议上约定的8万元。

赵先生对于小儿子的起诉内心没有波澜,毕竟对方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可大儿子是亲生儿子,竟然站在了小儿子那边,这让他难以接受。

后在法院庭审时,赵某拿出了那份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小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1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法律实践中,如果想要否认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这样做出来的鉴定一旦确认小儿子非赵某亲生,而刘某又拿不出反驳证据的,则认定亲子鉴定报告为真,可以确认赵某和小儿子非父子关系。

赵某自己去找鉴定机构做的亲子鉴定报告,只能当做个人参考。

但一审法院直接采信了赵某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认定赵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不知道小儿子并非亲生,这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赵某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配问题以及8万元分配问题的条款。

同时,房子虽然卖给了徐某,但房子尚未过户,所以徐某没有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房子的权属尚未理清,要等理清之后再处理,所以先驳回了两个孩子的诉请。

两个孩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官仔细复盘整个案件,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存在明显错误的认定。

主要是,这份亲子鉴定报告是赵某私下委托完成的,整个过程没有对孩子的身份进行核验,送检样本来源没办法核实追踪,所以这份报告的证明效力不足以认定非亲生关系。

一审法院未经审查,直接拿未经证实的亲子鉴定报告来适用来定案,属于法律适用出错。

由于案件牵扯孩子、父亲、买房者三方的利益,在关键事实没有调查明白的情况下,没办法直接敲定房子的归谁,也没法处理过户问题。

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请求,并告知所有当事人,相关争议可以另行单独起诉。

最后,这起案件总体来说,应当是赵某先去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先将小儿子非亲生的事实定下来,然后再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主张其他权益。这个案件得一步步来。

如果最终确定了小儿子的确非亲生,那前妻刘某就是欺诈性抚养。

赵某不仅可以要求刘某返还这多年对小儿子支付的抚养费,还可以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鉴于刘某婚内出轨,赵某还可以主张多分财产。

您觉得赵某还应该把房子分给两个儿子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