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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一男子骑电动车被车撞了,在医院折腾了五个月,先后五次住院治疗。眼看积蓄

山东临沂,一男子骑电动车被车撞了,在医院折腾了五个月,先后五次住院治疗。眼看积蓄见底,家里人没听医生劝阻,咬牙办了出院。谁知,男子刚被抬回家,就不幸离世。

丧事办完,家属去保险公司理赔,对方却说:“遗体都烧了,死因说不清,凭什么证明是车祸死的?他有高血压糖尿病,说不定是自己病发。”家属走投无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法院这样判决。

这场官司争议的,并不是2025年4月1日那场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交警已经认定,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保险方也没有否认刘某遭受外伤,并认可与外伤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双方争的是刘某后来死亡,能不能算进这场事故造成的损失。

刘某从2025年4月至9月先后五次住院。病历、诊断和用药记录连续存在,刘某原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也写在医疗资料中。治疗尚未结束时,医务人员已经提示提前出院存在生命风险,刘某家属仍坚持办理出院。

次日刘某死亡,没有进行尸检,遗体随后被火化。到了诉讼阶段,保险方提出,既然没有尸检,就无法排除基础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

这种争议并非第一次进入法院。2012年2月10日,无锡发生过另一起交通事故。王阳驾驶轿车在人行横道处碰擦荣宝英,交警认定王阳负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认为,荣宝英的损害结果中,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为75%,个人体质因素占25%。一审据此扣减部分残疾赔偿金,荣宝英随后上诉。

2013年6月2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案件作为指导案例24号发布。

裁判观点明确,受害人的年龄、骨质疏松等体质状况,如果本身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不能仅凭体质因素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放到刘某案中,两个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刘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是既有身体状况;刘某家属在医生提示风险后坚持出院,则属于后来发生的具体行为,法院需要分别判断两者对死亡结果的影响。

没有尸检是不是就一定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还刊载过一件可以对照的案件。2013年1月6日清晨,江苏省灌云高级中学学生仇创参加班级跑步活动时倒地,6时25分左右送医,7时30分被宣布死亡。

仇创死亡后没有尸检,并于1月24日火化。家属后来因保险赔偿提起诉讼。法院没有因为缺少尸检就停止审查,而是结合现场情况、公安机关询问材料、送医经过和相关证据判断学校责任。2015年7月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回到临沂这起案件,沂南县人民法院采取了类似的审查方式。办案人员调取刘某五次住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和用药资料,并向医务人员了解治疗和病情变化。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外伤、刘某原有基础疾病以及家属提前中断治疗,共同影响了死亡结果。没有尸检,使死因认定更困难,但不能直接推导出事故与死亡毫无关系。

法院根据完整诊疗资料和医务人员意见,认定刘某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家属提前出院对损害扩大的影响,再结合事故双方同等责任和损伤参与度折算损失。

最终,保险公司被判向刘某亲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这起案件留下的关键不是“没有尸检也一定能赔”,而是民事案件看的是整套证据。尸检很重要,但病历是否连续、治疗有没有中断、医生怎样判断、事故前后的身体变化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同样会影响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信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