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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不为员工缴纳保险的下场!”江苏常州,一女子是餐饮店帮厨,因里面没有厕所,

“这就是不为员工缴纳保险的下场!”江苏常州,一女子是餐饮店帮厨,因里面没有厕所,其只能去附近公厕解决,可站起来的时候,她突然晕倒,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诚然女子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工伤保险,丈夫还是申请工伤认定,好在当地人社局认定符合女子情况符合工伤,但因为老板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需要自己掏腰包,这让老板不服申请复议:她是临时雇佣,不是劳动关系;事发当日已经请假离开;公厕距离较远,不该视同工伤。

这笔账,老板杨某算了好几年,从行政复议打到行政诉讼,从一审打到二审,每一轮他都输。他始终想不通的是:人又不是死在店里,凭什么要他赔这么多。

但法律给出的答案很直白。问题的核心压根不在于人倒在哪里,而在于她去公厕这件事本身,是不是工作的一部分。这个判断标准,决定了后面所有的走向。

2023年7月24日,常州天宁区一家餐饮店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某。店面不大,做的是街坊生意。

同年9月20日,1973年出生的王某甲进店做帮厨,双方没有签任何书面合同,店里也没给她缴工伤保险。这种用工方式在街边小店里太常见了,口头谈好就干活,老板省事,员工也觉得无所谓,大家都觉得不会出事。

可偏偏就出事了。2023年10月7日,王某甲因为店里没有厕所,只能去附近的公厕解决。她晕倒在厕所里,被人发现后报警,120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当天就走了。从进店干活到出事,前后只有十七天。

事发后,杨某出了抢救费,又给了家属一万块。在他眼里,这事差不多就该翻篇了。一个临时来帮忙的人,出了意外,他掏了钱,已经够意思了。这种心态在小老板群体里相当普遍,把用工关系看成一种临时性的、随时可以切断的交易,而不是一种持续性的法律义务。

王某甲的丈夫何某甲没认这个理。他跑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1月11日,天宁区人社局作出决定:王某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

这条规定说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杨某不服。他的理由归纳起来就是三条:临时雇佣不算劳动关系,当天人已经请假离开了,公厕离店面太远不该算工伤。他从行政复议一路打到行政诉讼,武进区法院一审驳回,常州中院2025年6月30日二审维持。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节点。在工伤认定还在打官司的时候,2023年12月8日,这家餐饮店被核准注销了。这个动作的意思很明显,店都没了,看你还找谁要钱去。但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不一样,注销营业执照不等于债务消失,经营者个人要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工伤认定尘埃落定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天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9854元,扣除之前给的一万,实际还要付1025514元,另外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5425.54元。杨某上诉,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干了十七天也是干,口头约定也是约定。把“临时”当成免责的理由,本质上是把用工关系当成了可以随时否认的口头承诺,而这种想法恰恰是最危险的。

另一个关键点是去公厕这件事的性质。杨某说公厕远,不该算工伤。法院的认定逻辑是:店内没有厕所,员工解决生理需求只能外出,这个外出行为是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人不是机器,干活的时候还得管上厕所,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如果连这个都要切割出去,那等于说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基本生理需求跟工作无关,这在任何正常的用工逻辑里都说不通。

我个人的看法是,这个判断标准其实保护的是所有打工人,不管你是坐办公室的还是后厨帮工的,生理需求是劳动过程中不可剥离的一部分,不因为老板的店小就可以被无视。

第三个点是注销躲债的思路。杨某注销店铺的时间点很微妙,出事两个月后就注销了。他大概觉得店没了,债务就跟着没了。

真正让人唏嘘的是那笔账。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按行业风险分档,多数餐饮行业一个员工一个月也就几十块钱。几十块和一百多万之间,隔着的不是钱多钱少,而是一种心态。

杨某不缴保险的时候,脑子里想的肯定是“能省一点是一点”,他大概率没想过万一出事的场景。但恰恰是这种“大概率不会出事”的侥幸,在出事之后变成了“百分之百自己扛”。

王某甲从进店到离开只有十七天。十七天里她大概也没想过,自己会因为去一趟公厕就再也没回来。她的丈夫坚持走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全流程,拿到了一份判决,但人回不来了。

这件事对旁观者的意义,不在于谁输谁赢,而在于它把一条很多人平时不愿意看的规则摆到了台面上:用工这件事,不管时间长短,不管关系口头还是书面,一旦开始,责任就跟着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