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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定”比天大!广西柳州,女子和男友同居期间乱折腾,没采取保护措施,结果发现

“内部规定”比天大!广西柳州,女子和男友同居期间乱折腾,没采取保护措施,结果发现自己怀孕了。可女子催着男友结婚的时候,男友竟然玩起了消失。女子最终决定,还是把孩子生下来。随之等女子去办理出生证明的时候,却被医院给拒绝了,要求孩子的父亲必须到场亲自办理。女子只能尝试联系前男友,可男友就是不接电话,甚至连人在哪里都找不到。无奈之下,女子只能以单亲妈妈的名义申请办理出生证明。可医院却回复称,他们有内部规定,不同意办理出生证明。女子认为医院是欺负自己这个单亲妈妈,一怒之下把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张女士和男友竺先生。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便同居了。同居期间,两个人也没有采取什么保护措施,不久之后,张女士便发现自己怀孕了。

这对于张女士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正好能趁着这个机会,问一问男友什么时候能够领证结婚。

可张女士提出这个要求之后,男朋友的态度却非常的冷淡,压根就没打算结婚这件事情,被催的急了,竺先生索性玩起了失踪。

作为母亲,张女士无法接受孩子还未出生便离开他,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坚持把孩子生下来。

在2025年的2月份,张女士在一家医院独自生下了一个男婴。在此期间,孩子的父亲竺先生全程都没有露过面。

可即便如此,在建档填表的时候,张女士还是把竺先生的名字填到了父亲一栏里。在张女士看来,竺先生之所以不接受现实,主要是事情发生的太突然,浪子总会有回头的时候。

可就当张女士准备给孩子办理医学出生证明的时候,医院的工作人员却说,既然父亲一栏已经填写了竺先生的名字,那么就应该由竺先生本人带着身份证到场确认,否则的话,出生证明办不了。

张女士赶紧给竺先生打电话,可是却怎么也联系不到。实在没有办法了,张女士只能拿着材料再次来到医院,向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

可对方的态度很坚决,表示这是规定,没有办法通融。

不过医院也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要么保留竺先生的信息,等他本人来办理。要么就是修改病例上已登记的父亲信息,不过也得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换句话说,就是证明孩子并非是竺先生的。

可这两个解决方案,张女士一个都完成不了。眼瞅着孩子的落户以及疫苗接种全被卡住了,张女士只能一个人带着孩子想办法。

可医院跑了好几次,该投诉的也投诉了,医院就是咬定内部规定不放松。

张女士这次彻底怒了。作为一个单亲妈妈,生活本来就不容易,结果被一句内部规定来回的踢皮球,欺负人简直欺负到家了。

于是,张女士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依法给孩子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作为孩子的父亲,竺先生从怀孕到分娩全程未出现,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孩子就是竺先生的。

另查明,张女士已经提交了书面声明,要求在父亲一栏里打斜杠,医院仍然拒绝,这已经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医院配合张女士签发出生证明。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的规定:“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上述规定已经写的很清楚了,母亲的信息是确定的,如果父亲的信息无法提供,那就留白,不要求母亲去证明一个失联的人为什么失联,也不用医院去核实一个根本就没有出现的人的身份。

医院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办理,本质上就是拿自己定的规矩去对抗规范性的文件,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明明有规范性文件的支持,为什么医院还是坚持内部规定呢?

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医院怕担责。如果有一天,周先生突然冒出来指责医院凭什么擅自办证,到时候医院就成了有责任的一方。

哪怕张女士已经进行了申请,可照样给医院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既然如此,索性直接从源头掐断。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