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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在机场排队办理登机,前面一个人突然招呼他的父母来插队,男子不服与对

江苏南京,男子在机场排队办理登机,前面一个人突然招呼他的父母来插队,男子不服与对方发生了争辩,结果被对方打了一顿。虽然经过民警调解,对方赔偿了 4030 元,但男子还是不满。

于是将对方一家人插队的行为曝光在网上。法院经审理,未认定插队事实;同时认定男子线上发布内容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真正复杂起来,是在派出所调解之后。2025年10月8日14时50分左右,戴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南京禄口机场值机区域发生排队争执,吴某某动手打了戴某某两耳光。

民警介入后,双方达成调解,吴某某补偿戴某某3500元,并承担南京至北京高铁的530元车票费用。

调解结束后又出现一个关键细节。戴某某此前拍摄了吴某某一行的视频,韦某某提出删除要求,戴某某当面删除。吴某某随后又要求把手机“最近删除”里的内容清掉,双方再次争吵。

当天20时15分,戴某某又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内容,吴某某一行四人的面部没有遮挡,还出现了调解材料。首条作品观看量超过337万次。

平台接到肖像权投诉后限制了相关视频传播,戴某某又陆续发布四条作品。其中一条出现韦某某完整手机号码、微信主页等信息,网上内容也涉及居住小区。

吴某某、韦某某随后报案。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戴某某在网络作品中泄露姓名、电话号码和居住小区等信息,戴某某因此被罚款400元。至此,现场冲突与网络信息公开已成为两类问题。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时,重点查看机场监控和此前的调解材料。监控显示,队伍本来较松散,吴某某与母亲一度相距约5.5米,戴某某走到吴某某身后后,吴某某又招呼家人靠拢。

争执过程中,戴某某也曾短时间走到吴某某一行前方。法院没有认定戴某某所主张的故意“插队”事实,并认为公开清晰肖像并配上相关定性文字,以及继续披露个人信息,已经超过合理表达和维权的必要范围。

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场所发生纠纷后不能拍摄。2016年6月2日,广东汕头发生过一件后来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林某某在公共场所扇打陈某某,路人蔡某某拍下现场并传播。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林某某公开场所的不法暴力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布并无不当,但陈某某本身属于受侵害一方。

公开视频没有对陈某某形象作适当处理,扩大了陈某某受到的伤害。2016年8月30日,法院判决蔡某某向陈某某书面道歉并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人格权典型案例,其中还有一起“挂人”纠纷。陈某发表演出观后感后与部分粉丝发生争执,孟某、高某共同管理的粉丝账号把陈某社交账号等信息置顶公开。

还发布投诉模板,号召更多粉丝集中投诉。法院认定这种持续公开个人信息并发动网络攻击的做法侵犯名誉权,判令删除相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看,南京机场纠纷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并不只是4030元和13220元的数字反差。现场挨打、报警、接受调解,是一条处理路径;把纠纷继续搬到网络,公开面部、电话号码、社交主页和居住信息,又会产生新的责任。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最终判令戴某某在《人民法院报》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元取证费和5000元律师代理费。戴某某随后表示不认可法院对“是否插队”的认定,准备围绕这一争议提起上诉。

信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