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村民家屋后的土坡,被标注具有地质灾害,村民得到了政府的支持,获得切坡建房安全修缮的补奖项目,男子来到他家进行帮忙施工,结果土坡垮塌,男子和房主一起被埋在土坡下,让男子儿子非常疑惑的是,事情发生后,对于男子的去向,村干部的答复反复无常,和镇上政府工作人员的说法也不一样。
6月14日,梁先生到伍先生家施工。
伍先生家的房子,屋后的土坡有可能会垮塌,他屋后的土坡已经标明有地质灾害,属于不稳定斜坡,存在安全隐患。为此伍先生得到了切坡建房安全修缮的奖补项目,他们要求伍先生在屋后进行砖石护墙,加固土坡,避免垮塌。
因此工作人员就安排伍先生对屋后的斜坡进行维修,这样土坡被加固了,就不会有垮塌的安全隐患,房子就能保住了。
伍先生得到资金支持,当然愿意维修屋后的土坡,这毕竟是事关自己一家人的安全。
得到资金支持后,他马上进行施工,他找到了梁先生,还有几个工人,一起帮伍先生进行施工,每天280元。
在当天的上午,他们在施工之前,他们站在土坡前,几人一起商量,该怎么施工可以防止土坡垮塌。
伍先生作为屋主,他最关心的就是这个事情,梁先生作为资深的施工人员,他要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所以他和伍先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来到土坡底下比划该如何施工。
正当两人沉浸在构思的过程中,突然土坡垮塌了,泥土瞬间倾卸而下,将梁先生和伍先生埋在土下面。
一瞬间,两个人消失在众人面前,大家都慌了,赶紧去挖土救人,即使当时有六七个人在现场,他们也挖了半小时,才将两人挖了出来。
当他们把两人挖出来,两个人都快不行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梁先生的兄弟,赶紧跑回去告诉梁先生的儿子小梁,这个叔伯告诉小梁:“土坡垮塌了,你父亲受伤很重,赶紧去看你的父亲吧!”
小梁一听,整个人都被吓住了,他赶紧去找父亲,他不知道,父亲到底是被送到了卫生院,还是被送到了市医院,他只好赶紧打电话给村干部。
因为修建那个土坡属于政府的工作人员安排的,所以这件事村干部是要负责的,村干部一开始的时候,告诉小梁,说他的父亲送到了卫生院,结果小梁来到卫生院,却没有见到父亲,卫生院的人也说没有收治他父亲这件事。
他只好又打电话给村干部,结果村干部说人已经到了市人民医院,但是小梁来到市人民医院,还是没有见到父亲。
小梁只好又打电话联系村干部,这一次村干部说人已经被运到殡仪馆了,小梁赶到殡仪馆,果然见到了父亲的遗体。
看着父亲的遗体,他连父亲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他非常悲伤,父亲发生危险之后,为何村干部一而再再而三地改口,他的父亲到底是在哪里离世的?他都不知道!
对此镇的工作人员表示,说人是运到卫生院,就不行了,然后就联系殡仪馆运遗体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村干部一而再再而三地改口,由此可见,村干部就根本就没有在现场,并不了解真实的情况,所以小梁怀疑,事发当时,土坡施工时,镇的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根本没有在场监督。
除了发生这么离谱的事情外,更离谱的是,小梁想开父亲的死亡证明,得到的说法却不一。
镇的工作人员表示,小梁的父亲是在卫生院离世的,然后送到殡仪馆的,但是卫生院表示人是送到了市医院抢救之后离世,才送到殡仪馆的,所以一个月了,小梁都没有开出父亲的死亡证明。
后来经过政府的人帮忙,卫生院才开了梁先生和伍先生的死亡证明。
发生这样的事情,小梁只想知道事发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他希望能够为父亲讨一个公道。
梁先生受雇于伍先生,两人形成劳务关系,伍先生明知道土坡有安全隐患,仍然让梁先生站在土坡底下,这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伍先生还活着,是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伍先生已经失去了生命,那么伍先生不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但是伍先生屋后的这个土坡,是得到政府奖补支持的,就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也知道这个土坡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当时就应当派人监督,进行施工,避免发生意外。
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地质灾害,应当由责任单位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5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对于地质灾害,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村干部和镇上的工作人员是有相应的责任的。
那么你对梁先生的遭遇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