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花6688元换了四条新胎,两年后,却发现轮胎上有补丁,认为当初是4S店给自己换的,是旧胎,要求对方重新给自己换新胎,店家却说,补丁那里的痕迹都没灰尘,明显不是两年前补的嘛,还有这样一个侧面的补丁,可能开几个月都会出现问题,更别说开两年,话外之意就是这个补丁是后来补的,但何先生声称车子自己一直开,也没有借给他人,而自己也从来没有补过胎,所以认定就是4S店当时给自己补的旧胎,至于补丁处没有灰尘,他也讲了是自己去保养车子的时候,员工发现的,可能当时就给自己做了一定的清理,反正现在就是要求店家给自己换新胎,但店家说不可能的了,因为过去两年多,中间那么长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们也不清楚,最多可以按照出厂价给何先生换胎,现在双方还没有谈妥。
这个事情大家听了后确实都觉得不可思议,到底谁是谁非呢?
这辆宝马车是何先生在2018年买的,换胎的时间是2024年。
当时他给车子的四个轮子全部换了新的,总觉得这样更换后心里踏实。
更换后,车子就一直很安稳,没出现过任何岔子。
但前段时间自己去保养的时候就发现胎压有问题,经过员工一检查,才告诉何先生补丁的那里有漏气。
何先生一听我的是新胎啊,哪来的补丁?
员工才带他来看这个右后轮的轮胎,侧面有一个蘑菇钉,就是这里在漏气。
所谓的蘑菇钉就是里面有一个钉子伸出来,并且把钉头给剪掉,再进行其他的处理。
何先生一看,马上就联想到两年前自己在4S店换轮胎,这不是坑人吗?怎么换一个有补丁的给自己,自己出了6688元,可是花的四条新胎的钱。
他马上让工作人员别给我处理,自己立即开到4S店找他们讨要说法。
4S店的负责人也非常关注,马上让工作人员拆开来看,结果补丁处一点灰尘都没有,他们判断这个可不是两年前弄上去的。
且不说补上去那么久,肯定有灰尘,另外即使补上去了,他也开不了两年多啊,早就会出现问题了,哪里等得了那么久?
但何先生不认为这样的说法。
车子自己一直在开,又没借过别人,自己还不清楚自己补没有补过胎吗?
现在你们说这个胎不是当初你们换给自己的,那就拿出证据。
结果负责人立即说,你这个蘑菇钉的品牌我们根本就没有。
但这点还是不能证明,它就不是当初他们给何先生换上的,所以何先生的要求就是让他们重新给自己换一条新轮胎。
负责人觉得有点为难了。
作为店家,不能店大欺客,但也不能无故承担顾客的无理要求吧。
但是也可以退一步,按出厂价给你换一个新胎,绝不能免费给你换。
何先生不答应,他觉得委屈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
这个事情听起来确实稀奇,有点离谱,但确确实实自己就遇到了,不能因为你们觉得不符合常理,就让自己来承担这笔费用吧。
所以双方现在还没协商好,大家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非常期待后续的发展。
很多人以为,只要消费者吃亏了,商家就该赔、该罚。
但刑法、民法、消保法,都讲究主观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什么叫欺诈?
不是结果吃亏就是欺诈,而是商家明知瑕疵、刻意隐瞒、故意误导,这才叫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不是轮胎有没有补丁,而是补丁到底是谁造成的、什么时候造成的。
如果是4S店当初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把修补胎当成全新胎售卖,那就是赤裸裸的欺诈,依法应当退一赔三。
但如果无法证明店家主观故意欺骗,仅仅是消费者怀疑、猜测,法律就不能随意推定商家有罪。
法律保护弱者,但法律绝不纵容猜测。怀疑永远不能定罪,证据才可以。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在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商品质量问题的,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很多老百姓不懂这条法律,觉得特别不公平:我两年后发现问题,凭什么不算数?
但是,法律不只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保护交易秩序。
如果交易完成三年、五年、十年,随时可以翻旧账、随时可以追责,那商业秩序就彻底崩塌了,没有人敢做生意。
法律设定两年最长异议期,不是偏袒商家,是为了秩序的稳定。
当然,这条规定不是绝对的。
只要你能铁证如山,证明瑕疵交付时就自带,不是后期使用造成,哪怕过两年,依旧可以维权。
但现实最难的一点来了:谁主张,谁举证。
轮胎两年在你手里、由你使用、由你掌控。
你说不是你弄的,是店家原装瑕疵。
可以。但证据呢?
很多时候,我们输官司,不是因为道理不通,而是因为证据灭失、时光不可逆。
正义虽然存在,但正义永远需要证据来落地。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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