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胆包天!”一名男子花100元请19岁女老师上门教课,竟趁压腿时做出不雅动作。女老师当时没反抗也没呼救,继续上完课,男子还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谁料刚到家,手机就弹来一条消息:女老师要报警!男子瞬间慌了,连忙道歉,主动提出赔1万元,却附带一个荒唐条件:让女老师做他一个月女朋友。女老师看清他毫无诚意,果断报警,男子最终悲剧了!
这事发生在广州,2025年4月。程某刷到一条舞蹈课广告,100块一节。海报上的女助教长得好看,他下单时专门跟客服说,必须安排这个人来。当天来的姑娘才19岁,刚出来做兼职。
课上到压腿拉筋环节,程某说想演示一下,让姑娘躺垫子上配合。姑娘照做了。结果程某跪在她两腿之间,按着大腿,突然做出了一个极其下流的举动。姑娘当场愣住,把脸扭到一边。程某还想继续,被她出声制止。
剩下的课,姑娘硬撑着上完了。下课还按程某要求骑电动车送他去了地铁站。程某刚到家,手机响了。姑娘发来消息,说他课堂上的行为她已经记下了,要报警。程某一听慌了,马上道歉,说愿意给1万块补偿。但紧接着加了一句——你做我一个月女朋友。
这话一出来,姑娘彻底明白了。赔钱是幌子,想拿钱继续占便宜才是真的。她没再废话,直接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介入后,程某在做笔录时自己承认了,说确实对姑娘有非分之想,也做了那个动作。警方认定他的行为构成猥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拘留5日。
程某不服。他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我没碰她身体,不算猥亵。第二,她当时没喊没闹,还送我去地铁站,说明她默认了。听起来好像有道理?法院根本不认。
法律上认定猥亵,看的是两件事。行为人是不是为了满足下流欲望,行为有没有违背对方意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写得清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从来没说过必须碰到身体才算。最高检早在2018年就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过,无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同样可以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至于“没反抗就是同意”,这个说法更扯。姑娘后来解释过,当时没喊,一是觉得太羞耻,二是怕刺激到对方,自己安全没保障。一个19岁的女孩,在封闭教室里,突遭冒犯,脑子空白、身体僵住,这是人的本能反应。
每个人遇到这种事反应都不一样,有人当场翻脸,有人懵在原地,有人先忍着把场面撑过去再说。你不能拿一套标准去要求所有受害者。
姑娘课后送程某去地铁站这事,程某拿来当证据。但换个角度看,一个刚被冒犯的人,选择赶紧把事做完、把人送走、不在现场起冲突,这恰恰说明她在害怕。跟“同意”没有半点关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笔录和聊天记录,确认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程某又上诉,这次换了个说法,说自己有精神问题,警方取证也不合法。他提交了一份案发七个月后的门诊病历,上面写着“中度抑郁发作”。
二审法院没惯着他。这份病历是案发七个月后才开的,证明不了案发时他的精神状态。从程某案发前后的聊天记录和现场表现看,他脑子清楚得很,该承担的责任跑不掉。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把两个常见误区都戳破了。很多人以为只有动手动脚才算猥亵。很多人以为受害者没激烈反抗就是默许。法律看的是行为本身的性意味,是不是违背了对方意愿,是不是侵犯了人格尊严。
程某那句“1万块,做我一个月女朋友”,也把某些人的嘴脸暴露得干干净净。出了事想用钱摆平,摆平的同时还想继续占便宜。姑娘没接这个茬,直接报警,做得对。
遇到这种事,当场能喝止就喝止,能脱身就脱身。事后别觉得丢人,别怕麻烦,证据留好,聊天记录别删。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会因为你当时没喊出来,就当什么都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