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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46岁已婚男子,在会所认识一22岁女孩,他假装单身偷偷谈起了恋爱。为了

广东中山,46岁已婚男子,在会所认识一22岁女孩,他假装单身偷偷谈起了恋爱。为了讨女孩欢心,男子先后转账12万多,还买了金手链、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不料,女孩虽然照单全收,却看不上男子,别说上床,连手都不让他牵,男子最终死心。但他又觉得,花给女孩的钱有点冤,想把钱要回来,可对方电话不接、消息拉黑,一分不退。男子一气之下,联合妻子一纸诉状把女孩告上了法庭,索还全部钱财,法院这样判。

王某在2005年5月和妻子金某登记结婚,两人还有了孩子。

婚后日子过得平平淡淡,可王某却不是个安分守己的男子,总想着能有艳遇。

2022年9月,他在中山一家会所消费时认识了罗某。

罗某当时才20岁出头,在会所上班,女孩子年轻漂亮嘴又甜,王某一下子就上了头。

他故意经常去会所消费,为的就是接近罗某,两人越来越熟,相互加了联系方式。

王某没事就找罗某聊天,他说自己单身,并开始疯狂追求女孩。

罗某当时觉得王某人还不错,既然他说自己没结婚,男未婚女未嫁,那就处处看呗。

于是两人成为了情侣,王某对罗某确实好,有求必应。

从2022年12月1日,到2024年4月17日,王某一笔一笔地给罗某转钱,总共有100925元。

这些转账,有不少带特殊含义的数目,5笔520元、1笔99元、1笔2023元、1笔999元、2笔888元,这些转账共计7497元。

剩下1000元以上的大额转账,总共也有68773元。

除了转账,王某还帮罗某代付了1942.36元的购物款。

其实除此之外还,王某为了去的罗某的欢心,还给罗某买金首饰,第一次买了一条3856元的金手链。

第二次又给她买了一条4741元的金项链。

2024年3月25日,再次花11828元买了一只金手镯,4月14日,又买了2枚共5684元的金戒指。

这些首饰加起来共花费了26109元。

可问题是,两人的这段关系,却像是王某一厢情愿,他给女孩花钱的目的是要占有。

可从2022年到2024年4月,王某一直提出要出去开房,但都被罗某一口拒绝了。

两人交往快两年时间,罗某既没有和他同居,也没有发生过关系。

王某钱花了不少,金货也买了,可他的目的并未都达到。

时间一长,他觉得自己就是个大冤种,有这些钱给老婆孩子花,自己吃香喝辣不好吗?

此后两人关系就恶化了,王某不甘心人财两空,他要求罗某把钱和金首饰还回来。

罗某干脆不理他,电话不接,平台拉黑,一分钱也不想退。

王某无奈之下,只好把这事告诉了妻子金某,家里的钱被老公拿去养别的女人,这口气她无论如何也咽不下。

2024年4月,王某和金某一起把罗某告了,要求她返还104533.36元和金首饰。

法庭上,罗某的说法完全不一样,她说自己在会所上班,王某来喝酒认识了她,两人就是好朋友。

王某说他是单身,并追求她,想着可以托付终身,才答应做他的女朋友。

两人也同居过,还一起出入酒店、去歌舞厅唱歌,还一起出去旅游。

直到她从朋友口中得知王某有老婆孩子,才提出分手。

那些转账红包,是情侣之间表达感情的赠与,大额的钱是两个人一起花掉的。

法院查看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罗某在跟王某交往的时候,就已经知道王某是已婚生子的身份了。

聊天记录还显示,两人交往期间确实没有同居,也没有发生关系。

罗某说双方同居,但拿不出证据来。

法院认为,这12万多转账,和那些金首饰,是王某和妻子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没经金某同意,擅自把这么大一笔钱和东西送给罗某,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金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

而且赠与是建立在婚外不正当交往基础上的,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婚后挣的钱,不管是谁挣的,都归夫妻两人所有,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平时买个菜、交个水电费,这种日常开销一方做主没问题。

但像王某这样,成千上万的转账,购买几万的黄金首饰送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才行。

王某在妻子不知情,也没同意的情况下花费的钱财,属于无权处分,妻子金某有权追回来。

法律保护的是夫妻中不知情那一方的财产权利,不让一方偷偷把家里的钱花在外人身上。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向金某返还60000元,还要返还金手镯1只、金手链1条、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

如果实物还不了,就折价补偿金某26109元。

至于王某自己的返还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因为他是过错方,花钱讨好年轻女孩,结果人没得到,钱也打了水漂。

自己送出去的东西,没资格要回来。

罗某明知对方有家庭,还人家的钱物,最后不但丢人现眼,还得返还部分财物。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