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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单女士订了一辆奔驰GLC300L,等了4个多月还没收到车,她向相关部门

浙江绍兴,单女士订了一辆奔驰GLC300L,等了4个多月还没收到车,她向相关部门反映后,收到一条退还定金的信息,可单女士明明没有收到钱。那这笔钱去哪了呢?

绍兴的一位单女士向调查员反映,2026年2月6日,她在绍兴越城区某车行看中了一辆车子,觉得很喜欢,就定了一辆。

当时签的协议里,车子的总价是416091元,首付定金为2万元,因为没有现车,所以没有写具体交付时间,这辆车的外观是白色的,内饰是黑色的。

单女士告诉调查员,车行告诉她,这辆车会在4月7日左右,最晚4月10日发货。可单女士等了差不多一个月,还是没有车子的消息。

她去问车行,车行说车子还在北京,她又打电话给北京的客服,客服却告知她,车子已经到达宁波港口。

单女士觉得车行欺骗了她,现在她也搞不清楚到底谁的话是真的、谁的话是假的。

当时订车的时候,车行的人还告知单女士,因为这辆车是定制的,所以时间会比较久,如果单女士等的时间长不想要了,也可以将2万元定金退给她。

单女士觉得,明明定好最晚在5月初交货,即便按照5月10日来算,到5月13日也超过时间了。

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车行除了要退还2万元定金之外,还需要赔付单女士一倍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以上内容来看,单女士的要求完全没有问题。车行明明告诉她在五月初之前能够将车子交付到她手头上,但过了5月10日车子仍未交付。

车行属于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据法律条款内容,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单女士也告诉调查员,即便按照法律规定,车行也需要支付定金的20%来进行赔付,那就是4000元一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车行先是说车子在北京,后又被告知车子已到宁波港口,信息前后矛盾;最终车辆实际到店时间远超约定交付期限,车行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

单女士有权要求车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但是单女士提到的“4000元一天”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法律上一般不支持,通常会依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或实际损失来判定赔偿金额。

之后单女士也曾就此事进行求助,可没过几天,她收到一条信息,内容说车行已将她的定金退还给她。单女士感到奇怪:自己没有收到任何费用,包括定金和违约金,这是什么情况呢?

调查员根据单女士提供的信息向车行进行了解,车行的丁经理告诉调查员,单女士的车子已经到达店里,如果单女士同意的话,可以将车价在原先优惠2万元的基础上再优惠5000元。

至于那条退费信息,是因为某部门将别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小心发到了单女士的手机上。

单女士告诉调查员,她的诉求很简单:车子她不要了,为了这辆车她整整等了四个月,中间还发生了特别多的问题,她觉得这辆车子给她造成了伤害。

她只需要车行将她的定金和违约金都赔付给她。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她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这件事也给所有准备买车者的人提了个醒:签合同时一定要写明交付时间,定金条款要看清;一旦对方违约,及时保留证据,依法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金。不要因为店家几句口头承诺就一再退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自己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