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男子检查价值166万元的豪车后备箱时,竟然发现有数片碎玻璃渣。男子怀疑车后玻璃被换过,于是委托第三方鉴定,确认车尾玻璃的确被换过。但4S店表示不是他们干的,是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搞坏了车尾玻璃,然后购买原厂玻璃换上的,在销售前并不知情。男子哪里肯信,于是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车辆购置税、商业保险、交强险等合理费用。法院判了!
据悉,周先生购买这辆车还没几天,就在整理后备箱时,意外在角落发现了几片细碎的玻璃渣。
好好一台刚提的新车,怎么会有碎玻璃?心里不安的周先生决定找第三方机构做一次专业检测。
可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周先生大吃一惊,这台才价值166万元且全新的车子,后备箱玻璃居然已经被更换过了。虽然换上的是原厂玻璃,但整车已经不是出厂时的原装模样,这让周先生感到十分别扭。
在确认玻璃被换新后,周先生立即找到4S店讨要说法。店方却给出解释,称车辆在物流仓储阶段,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打碎了后备箱玻璃。
之后,物流公司私下采购原厂玻璃完成更换,整件事情并未告知4S店,所以店家并不知情。
4S店负责人表示,车辆本身并没有被人开过,更换的也是原厂配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算不上质量问题。
但周先生完全不能接受这个说法,他认为自己花高价买的是完完整整的全新商品,到手却是一台拆修过的车,所以不管4S店是否事前知道,这都属于消费欺诈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先生要求退一赔三,合计赔付498万元,同时要求4S店承担购置税、车辆保险、鉴定产生的全部损失。
这件案子非常具有现实参考价值,站在消费者角度,花166万购买新车,期待的就是一台从工厂出来没有经过任何拆装的整车。
哪怕配件完全一致,拆装过的车身,密封、保值都会实实在在受到影响,消费者有权知晓这类关键信息,可是4S店却未告知玻璃更换的事实。
要知道,卖车这份职业本身附带查验义务,接收车辆不能完全依赖物流方,到货检查是商家绕不开的责任。
因此,4S店还是侵犯了周先生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规定,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但是这个退一赔三,并非什么条件下都适用。
消费欺诈的核心前提是商家存在主观上欺诈的故意,也就是商家明明知道商品存在问题,刻意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
一审法院经调查发现,周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4S店在事前就知道后备箱玻璃被更换过。
虽然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机构,4S店在接收物流送来的车辆时,应当完成全面细致查验。但既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4S店是故意隐瞒真相,那就不构成消费欺诈,只能算是侵犯知情权。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4S店应当赔偿周先生购车款的10%,即16.6万元,另外承担8000元鉴定费。
可谁知判决下达后,周先生没说什么,但4S店却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过错方是物流公司,自己也是受害方,不该承担这笔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哪怕这个后备箱玻璃损害是物流公司造成的,这也属于4S店和物流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拿来对抗消费者。
消费者只和4S店建立买卖关系。4S店赔付完车主之后,可以另行向物流公司追责,不能让消费者去找物流公司维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4S店的诉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这里要提醒准备买车的朋友,提车的时候不要只看外观漆面,有条件可以做简单检测,留存沟通记录、提车照片等,万一后续发现车辆有拆装维修痕迹,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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